嘉峪关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金主”被判刑

12月3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任某(女)、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并处罚金,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龙炎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其他无需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某某雇佣孙某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在全国各地设立服务中心、服务站,以销售茶叶获得高额返利为名,利用会议宣讲、网络平台推广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至案发,龙炎公司通过吸纳会员网络平台投单、销售股权换购证等方式向20余万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6亿余元。黄某某将其中129亿余元用于支付会员返利,将4.8亿余元用于支付站长、中心主任等人的提成费,将2.5亿余元用于购买茶叶、支付日常开支等犯罪运作,仅将2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造成17万余名会员的集资款共计57亿余元不能返还。

龙炎公司在嘉峪关市成立两个服务中心,分别为任某管理的125服务中心和吴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共同管理的120服务中心,下设44个服务站,发展会员9143名,共吸收存款8.2亿余元。

125服务中心共发展会员4380名,吸收资金约4.3亿元,其中任某任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发展会员2745名,吸收资金1.65亿余元。其个人现金获利47万余元、获得龙炎公司分发的服务费5228913积分;120服务中心共发展会员4763名,吸收资金共计3.9亿余元,其中谢某某任服务站负责人期间发展会员29名,吸收资金72万余元。其个人现金获利约3.8万元、获得龙炎公司分发的服务费807积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任某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案后语

高利润就意味着高风险。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从昔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的中盛公司、王某安等人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到如今的此案,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人轻易上当受骗,值得人们深思。相当一部分人从亲戚朋友手里巨额借钱,全部投入到龙炎公司,天真的想着“天上掉下的馅饼”会砸着自己,一夜暴富,可是到头来血本无归、欲哭无泪。殊不知幸福都是奋斗得来的,要想幸福就得付出辛劳,苦干实干加巧干,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请再别生活在梦幻里,生活中多一份警惕,就少一份麻痹,多一份思考,就少一份盲目,就不会轻易上当受骗,拿自己或亲朋的辛苦钱使劲向别人的口袋里装。若你不能从鲜活的现实案例中汲取教训,那就是自作自受,到头来不要怨天更不要尤人,自己酿成的苦酒就自己独自慢慢去品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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