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的遺囑,一不小心就無效

手中的遺囑,一不小心就無效

案例:

1、王大錘讓大兒子代為書寫遺囑,自己簽名。

遺囑無效。

2、王大錘病入膏肓,邀請村長一人做見證人,代書遺囑。

遺囑無效。

3、王大錘親筆書寫遺囑,未寫日期。

遺囑無效。

4、王大錘讓打印店按其意思打印編輯遺囑,自己親手按印。

遺囑無效。

5、王大錘付費委託錢律師做律師見證,由錢律師書寫遺囑,王大錘簽字。

遺囑無效。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屬於要式法律行為,非依法定形式作成

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忽視了遺囑的強大力量。隨著人們經濟生活的發展,以及人們財富積累的日益膨脹,遺囑所引發的糾紛呈井噴之勢,應當引起重視。

提示一: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有些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我國的法律完備,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不會引起紛爭,有些人甚至連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誰都不清楚,或者被繼承人為了省事,三言兩語就交代了遺囑,最終,子孫因為遺囑爭得頭破血流......

提示二:不要認為立了遺囑,財產就會各得其所。

普通百姓會認為,自己通過一份書面的材料去處分自己的財產,認為自己“有能力”制定遺囑,所以對形式不太在意,事實上,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對遺囑的法定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遺囑的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若遺囑的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則繼承人應按照法定繼承的順位繼承財產,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分配的願望就得不到實現了。

提示三:遺囑形式要件優先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形式要件對於遺囑的效力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遺囑人已經去世,對其意思表示的揣摩是不合理的,其真實意思表示必須通過合法完備的遺囑形式表現出來,如果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完備,即使有其他證據證明遺囑人真實意思,也不能認定遺囑的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代書遺囑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確係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能否認定有效問題的答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也強調了遺囑形式要件上的優先性)。

那麼,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都有哪些?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形式最為嚴格的遺囑,是證明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證據。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請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有多個遺囑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無公證遺囑時,則以最後立的遺囑為準。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自書遺囑在生活中使用較多,簡便易行的同時,還便於保密,因此在自書遺囑的形式上更應謹慎。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若採用捺印或蓋章的方式,則遺囑無效。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並註明日期。

另外,隨著科技的發展,“打印遺囑”也應運而生,但是對於打印遺囑的效力依然存在著爭議,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的規定,為了規避風險,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更為穩妥。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授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見證人代書,代書人在寫完遺囑後,應向遺囑人宣讀遺囑,在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律師見證的遺囑,均為代書遺囑,也應當至少由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見證人不同於證人,是要求專門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人,而不是參與即為見證人。不能充當見證人的有:

(1)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四)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以錄音、錄像為載體形成的遺囑。

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是:

(1)由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

(2)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要求將見證人錄入錄音、錄像之中)。

(3)將載體封存,遺囑人、見證人共同簽名,註明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

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為:

(1)情況危急。所謂危急情況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或者錄音遺囑形式設立遺囑的,則口頭遺囑無效。

(2)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將口授的遺囑記錄下來,由記錄人、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無法當場記錄的,應於事後補記。

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需要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除了遺囑形式不合法會導致遺囑無效以外無遺囑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對必繼份進行處分的部分、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等情形下也會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綜上所述,在立遺囑時應當慎之又慎,需要嚴格遵守我國《繼承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否則,“手中的遺囑一不小心就無效”了。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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