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區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和扶持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福建省農業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和扶持辦法》、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精神,為紮實推進全省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進一步規範新型職業農業認定工作,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在本區以農業為職業、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並達到一定水平的現代農業從業者。

第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分類

新型職業農民分為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三類。

(一)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主要是指種養大戶、家庭農(林)場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骨幹、農業企業骨幹和返鄉下鄉涉農創業者。

(二)專業技能型職業農民。主要是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林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林)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穩定就業的農業工人(農業僱員)、農業職業經理人。

(三)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主要是指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各類人員。

上述每種類型實行分級認定,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

第四條 認定條件

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應遵循公平、公開、和農民自願原則。新型職業農民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農產品安全生產意識,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勞動力年齡內(18~60週歲),特殊情況可以延至65歲,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

(三)在本區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農業職業技能服務,收入主要來自農業,並能帶動周邊農戶發展生產。

(四)學歷要求:初級新型職業農民,應具備相當於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級新型職業農民,應具備相當於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高級新型職業農民,應具備大專或相當於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

(五)從事涉農產業收入:初級新型職業農民從事涉農產業收入應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倍以上;中級新型職業農民從事涉農產業收入應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5倍;高級新型職業農民從事涉農產業收入應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倍以上。

第五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符合認定條件的農業從業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願向區農業局申報,如實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書或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審核。區農業局組織有關人員按照認定條件和指標體系,對農業從業者的申請材料、生產經營情況、遵紀守法和信用記錄情況進行審核。

三、公示。對通過審核的待認定人員,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以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權區農業局予以公佈。同時錄入國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統》並上報市農業局。

四、頒證。對已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頒發證書,作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憑證。證書按照農業部頒佈的統一樣式,由區人民政府或授權區農業局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對通過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實行動態管理。已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的,優先享受各級、各部門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接受各級政府與有關部門的服務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新型職業農民認定證書,不再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

(一)有違法行為和不誠信行為以及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

第七條 扶持措施

(一)金融支持。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為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提供金融授信和優惠政策。執行低於當地農村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率平均水平的優惠利率;對地方政府建立擔保基金併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最低可執行基準利率。農業銀行對貸款金額50萬元(含)以下,符合其相關信貸條件的,可採取可循環方式;郵政儲蓄銀行對貸款金額50萬元(含)以下的免抵押,利率優惠8-15%,並在授信額度內可隨時支取,在合同期限內可循環使用,利息按實際使用時間結算;農村信用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小額貸款實行免抵押,利率執行低於農戶貸款利率平均水平的優惠利率,利息按實際使用時間結算。新型職業農民發展種養業項目,優先參與農業政策性保險。

(二)項目支持。現有農業優惠政策和項目優先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經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優先享受各類農業補貼和優惠政策,達到市級或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林)場扶持標準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和扶持;其發展設施農業、標準化種養殖、苗木花卉、經濟林及林下經濟、農業“五新”等,符合條件的優先扶持;實行連片規模經營的,其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或中低產田改造項目予以扶持;其創辦的農業實體項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連片20畝以上的,流轉合同生效後給予生產設施用地面積1%的支持;其創辦的農產品加工項目,符合要求的優先補助;其創辦的經營主體獲得農業部所屬機構農產品認證、認定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三)教育培訓。引導、鼓勵和幫助新型職業農民主動更新知識,提升從業素質和能力。符合條件的,優先作為“福建省新型職業農民素質提升工程”、“福建省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以及“福建省大學生返鄉創業行動”、“福建省青年創業致富‘領頭雁’培養計劃”培養對象,免費選送到大中專院校進行系統的學習培訓,免費參加各類技術培訓。

(四)指導服務。組織農業科研院校專家和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為新型職業農民提供政策諮詢、農業創業和“五新”技術應用指導,幫助他們提高創業能力。新型職業農民優先享受承擔“推動科研院校開展重大農機推廣服務試點工作”院校的農業科技服務。其創辦的經濟實體優先給予農科院“雙百工程”、農業廳“樂農”服務隊等結對幫扶。新型職業農民優先納入12316農村服務平臺的服務對象,享受平臺提供的線上線下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五)激勵表彰。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優先作為省、市、區優秀農村實用人才遴選對象,優先推薦參加團中央、農業部組織的“全國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評選表彰活動,優先推薦參加農業部組織的“風鵬行動·新型職業農民”資助對象評選。

第八條 獲得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要積極帶動傳統兼業農民運用先進的農業技術發展生產,帶頭和帶動傳統兼業農民參加各類公益性的免費的農業培訓,提升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水平,促進增產增收和共同發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內頁五) (內頁六)

複核記錄

日期

複核結果

複核單位

證書使用說明

1.本證加蓋發證機關公章後生效。

2.本證是新型職業農民憑證,不作

其它證明。

3.持證人員可在發證機關所轄區域

內按規定享受有關權利並承擔

義務。

4.本證應妥善保管,並按規定接受

複核。

5.本證各項填寫內容塗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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