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推至17個省市

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推至17個省市

本報記者 唐碧

12月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開展進一步完善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北京市、天津市寶坻區等多地開展試點,進一步探索完善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著力解決企業反映的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有限、公告時間過長、登記流程容錯率低等問題。

簡化註銷程序 實現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1月印發了《工商總局關於開展企業簡易註銷改革試點的通知》,決定在上海浦東新區、江蘇省鹽城市和寧波市、深圳市組織開展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註銷試點。2015年9月,工商總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動企業簡易註銷改革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批覆同意天津等7省(區、市)開展企業簡易註銷改革試點,明確只要各地的試點方案符合《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和總局試點原則的要求,不必再經總局批准,直接開展企業簡易註銷試點工作,試點實施方案報總局備案即可。之後,試點地區逐步擴大到19個省(區、市)。

2016年12月,工商總局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全面實行企業簡易註銷改革。

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根本目的是要在信息公開、保障債權人利益、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優化註銷流程、減少申請文件,實現市場主體退出的便利化。例如,《指導意見》充分尊重企業自主權和自治權,明確了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般註銷程序或簡易註銷程序。這些條件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適用的企業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其他企業類型不包括在內。

2018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通知》,支持各地試點進一步優化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程序,鼓勵各地探索構建企業註銷登記服務平臺。該文件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依託現有政務服務平臺,探索建立全流程一體化企業註銷登記服務平臺,打通工商、稅務、商務、海關、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各有關部門辦理企業市場退出業務流程,實現辦事流程清晰透明、企業信息互通共享,為企業提供各部門辦理結果反饋、全流程進度跟蹤等功能的電子政務服務。

堅持“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原則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通知》,決定在北京市、天津市寶坻區、浙江省杭州市和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和蚌埠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贛州市和九江市、山東省濟南市和日照市、河南自貿試驗區、湖北自貿試驗區(宜昌片區)和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深圳市、珠海市和東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海南省、四川省成都市和四川自貿試驗區(川南臨港片區)、重慶市大足區和沙坪壩區、貴州省貴陽市、陝西省咸陽市開展工作試點,進一步探索完善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著力解決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有限等問題。

《通知》指出,要堅持“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的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兼顧依法行政和改革創新,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約的要求,創新登記方式,優化登記流程,提高註銷登記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業辦事;公開辦理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申請條件、登記程序、審查要求和審查期限,增強企業可預期性;堅持誠信推定、背信嚴懲,強化企業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防範企業惡意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切實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通知》要求,切實加強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保障。各省(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做好對試點地區的工作指導,確保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規範統一。試點地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明確職責分工,注重加強與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各項改革舉措的有序開展;要根據《指導意見》及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及時調整完善細化相關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依託信息技術,完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應功能,增加對辦事企業的提醒服務功能等;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試點政策解讀,引導企業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註銷方式。

《通知》明確,各試點地區應於2019年1月底前正式啟動試點。在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注意收集彙總,及時上報市場監管總局登記註冊局。

提出深化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四大舉措

關於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的具體內容,《通知》提出了四方面的舉措和要求。

一是進一步拓展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在原工商總局印發的《指導意見》)基礎上,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拓展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類企業分支機構,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程序。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參照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程序。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只需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全體發起人承諾書》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只需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企業蓋章的《承諾書》和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是進一步壓縮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公告時間。試點地區要在《指導意見》基礎上,將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公告時間由45天(自然日)壓縮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屆滿後30天(自然日)內,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上述負責人稱,試點地區將發揮先行先試優勢,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立企業註銷網上服務專區,企業自主選擇適用普通註銷程序或簡易註銷程序,通過推進部門間業務協同,實行各部門註銷業務“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實現企業註銷“一網”服務,企業能夠“一網”獲知各環節流程、進度和結果,提升企業辦事體驗,提高企業註銷辦事效率。

三是建立企業簡易註銷容錯機制。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經登記機關審查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註銷登記的”等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的,待異常狀態消失後,應當允許企業再次依程序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對於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的企業,登記機關在企業補正後予以受理其簡易註銷申請。

四是進一步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工作銜接。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作,對於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可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無需經過簡易註銷公告程序。對於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簡易註銷登記的,有關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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