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丨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亡人事故被判刑

警示丨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亡人事故被判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交通事故没有彩排。白河交警为大家整理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

警示丨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亡人事故被判刑

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台

2018年03月27日,白河县卡子镇伍某华驾驶“吉祥人家牌电动三轮车”,车上搭乘李某珍、黄某莲,由白河县卡子镇桂花村往卡子集镇方向行驶,18时20分,车辆行至卡子镇桂花村一组(小地名:夏家湾)处,驶出路外坠入坎下田地,造成黄某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伍某华、李某珍受伤及“吉祥人家牌”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伍某华驾驶的“吉祥人家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为三轮摩托车,伍某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0月31日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伍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禁止伍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伍某华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警示丨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亡人事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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