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建筑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建筑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应连带赔偿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后,该自然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和承担经营风险,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等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因此,施工企业作为违法转包人,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责任。

案例:(2015)甬象民初字第178号,(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683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11,第68-71页。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的责任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责任;另,占用农民工劳务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案例:(2014)九法民初字第03264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19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2,第53-55页。

3、业主违法发包工程应当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人(个人),该个人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个人),虽然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总承包人,但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发包工程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清偿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农民工劳务费的连带责任。

案例:(2015)察后民初字第666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8,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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