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騙取醫保金170多萬!什邡民營醫院從院長到出納全部遭起

「法治」骗取医保金170多万!什邡民营医院从院长到出纳全部遭起

一次審計,什邡某民營醫院虛開處方、虛增住院天數騙取醫保金一事被查出。一審判處醫院院長楊某某、財務科長黎某及出納郝某某三人犯合同詐騙罪。一審結束後,檢察機關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向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昨(7)日,該案經過市中院庭審,塵埃落地,撤銷了一審判決,判處三人詐騙罪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邡某民營醫院是什邡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楊某某系該醫院院長,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財務工作。黎某系該醫院財務科科長、醫保辦主任。郝某某為該醫院出納、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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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楊某某在全院大會向醫務人員暗示由醫生虛開處方、虛增住院天數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期間,醫生遂以虛開處方、虛增住院天數等方式,由護士錄入檢查及治療項目,導由藥房錄入虛開藥品數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黎某負責具體騙取醫保基金賬務整理、報賬等事務,郝某某配合支取騙取的醫療保險金。騙實的資金用於支出醫院的招待費、差旅費、員工工資等。經司法鑑定所鑑定,該醫院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間騙取什邡市醫療保險局和什邡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中心醫療保險基金1760692.84元。在審計過程中,該院騙取醫保金一事被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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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院一審,判處楊某某、黎某、郝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又十個月、一年又八個月,分別緩刑三年、二年又六個月、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三萬元、二萬元。

至2017年10月12日,醫院已向什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回上述所騙取的醫療保險基金。

一審結束後,什邡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判決認定三被告人罪名為合同詐騙罪不正確,屬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確有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中院提出刑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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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7)日,市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包括社保、醫院等有四十多人旁聽了該案。

被告人楊某某及辯護人認為,醫院與什邡市醫療保險局之間的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案件應該是單位犯罪,且全國人大立法解釋並未規定對涉案人員處以何種刑罰。被告人黎某及辯護人認為,什邡市醫療保險局僅被授權對醫保統籌基金進行籌集和管理,不包括對定點醫院的行政管理權,服務協議是基於民事活動中平等主體之間而簽訂,應追究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郝某某及辯護人認為,一審定罪準確,對被告人量刑適當。

經審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庭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綜合該案的事實、證據及公訴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的指控、辯解、辯護意見。

市中院審理認為,:

鑑於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公私財物,因此,對楊某某、黎某及郝某某三人的犯罪行為具體怎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有關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來適用。醫保局與醫院之間簽訂的“醫療定點服務協議”,是具有行政管理內容和性質的合同。因此以合同詐騙罪對三人犯罪行為定性,不能準確概況和反時快涉案合同的性質,以及所侵害的犯罪對象和客體。儘管我國刑法中的詐騙罪未規定有單位犯罪,但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我國刑法有關解釋處理: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經過庭審,法庭當庭做出最終判決:

撤銷一審刑事判決;判處楊某某、黎某及郝某某三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三萬元、二萬。

本報記者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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