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看懂!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的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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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作為保證民事判決得到履行的最後一環公權力保障機制,是民事判決勝訴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手段。在債務人涉及多筆債務情況下,財產分配順序、受償金額等將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根本影響。本文即針對該類情況,對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情形下的財產分配問題進行了梳理。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首先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第二種是多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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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第一|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因同一文書屬同一執行案件,不存在先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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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但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88條第3款:“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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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當多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情形時,情況較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更為複雜。首先區分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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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向全部已知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時,對於均僅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來說,其受償順序均由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決定,首封法院的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產將優先受償。若債權人是基於所有權或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則該債權優先於普通金錢債權受償,而不論作出執行依據的判決的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順序。

法律依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執行規定第88條第2款:“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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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根據被執行人的不同類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程序上會有所不同。被執行人主要可被分為三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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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

(1)若申請人之一或被申請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則移交破產管轄法院,中止執行程序。

當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出現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情況時,執行法院即應當考慮依法提起破產程序。但因現行破產程序啟動需要當事人申請,因此若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被申請人同意進入破產程序的,執行法院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破產管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以便啟動破產程序。同時為了便於受移送法院審查,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錢,執行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513條:“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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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未能進入破產程序,則恢復執行

若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執行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則恢復執行程序。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受償,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多個擔保物權,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受償。

法律依據:民訴法解釋第515條第2款:“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民訴法解釋第516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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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規定參與分配

為有效對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執行案件轉破產程序,原則上參與分配製度只能適用於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情形,而不適用於企業法人。但在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下,企業法人可以例外適用參與分配製度(詳見下文)。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其餘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法律依據:執行規定第96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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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

我國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因此當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適用參與分配製度。對已經取得債務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被執行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有權通過提交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製作分配方案。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其餘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當其財產被分配完後,被執行人對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後,可隨時向法院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民訴法解釋第508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民訴法解釋第510條:“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規定第90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執行規定第94條:“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執行規定第95條:“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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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執行人為非企業法人的

通過上述梳理可知,關於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企業法人時的財產分配已經有了較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但對被執行人為非企業法人,即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時的執行財產分配問題卻未見相關規定。非企業法人既不能適用破產製度,也不能適用公民、其他組織以及特殊情形下企業法人的參與分配製度,我們認為,其只能一般性規定進行分配,即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則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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