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趙守帥21億國家賠償申請背後,經濟糾紛如何變刑事犯罪?

核心提示:因一起經濟糾紛,甘肅農民企業家趙守帥在河南入獄11年。今年7月,他等來無罪判決後,遞交了21.6億元國家賠償申請,不久前被受理。

甘肅趙守帥21億國家賠償申請背後,經濟糾紛如何變刑事犯罪?

趙守帥和他的農牧公司重審被判無罪。資料圖片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鍾軒 報道

49歲的趙守帥沒想過會在監獄中度過11年,這位曾被認定犯有“合同詐騙罪”的農民企業家堅稱沒有違法。所以出獄8年間不斷申訴,終於在今年7月等到無罪判決。

於是,他向原審法院遞交了逾21.6億元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久前,法院正式下達立案受理通知書。至於這筆“天價”賠償會否得到滿足,仍存在巨大變數。

趙守帥家住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人送外號“趙半城”。1999年,他被河南省新鄉市警方帶走。

後來,趙守帥的資產遭到變賣,房產抵押給銀行。雖說目前他得以昭雪,但對於失去自由11年的趙守帥來說,想要彌補全部損失,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今年,該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為涉產權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賠償監督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義在於,政法機關“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民營企業家被判刑13年

如今,年過半百的趙守帥依然沒結婚,伴隨他的只有案件和憤怒。

20多年前,不到30歲的他,就開始在永昌縣經營農牧機械總公司(簡稱農牧公司),以及3000多平方米的農機商貿城,還修建了5000多平方米住宅樓。在那個年代,該公司固定資產超過了2000萬元。

因業務需要,農牧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守帥,與河南新鄉市第一拖拉機廠(簡稱拖拉機廠)在1995年、1996年、1997年先後三次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其中1995年貨款已結清,1996年貨款基本結清。

1997年3月6日至4月30日,農牧公司分7次收到或自提拖拉機77臺,並於3月12日、3月29日,兩次匯款80萬元。拖拉機廠要求農牧公司按合同規定付貨款,並且暫停向其繼續供貨。

當年10月8日,趙守帥委派公司的李永東持保證書、還款保證到拖拉機廠要求提貨。10月18日,農牧公司又提走拖拉機34臺。

收到貨後,因拖拉機價格雙方產生糾紛,所以趙守帥未按合同約定向廠方付款。1998年3月16日,他讓弟弟攜款30萬元到拖拉機廠提貨時,廠方卻將30萬元扣下抵貨款。拖拉機廠認為農牧公司利用合同共詐騙貨款769943元,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趙守帥覺得這僅僅是經濟糾紛,因為自己有數千萬資產,不可能去詐騙70多萬元貨款。儘管這麼想,但新鄉警方還是到甘肅找到了他。

1999年1月15日,趙守帥被新鄉警方從永昌縣帶走。時任永昌縣檢察院檢察員連屹目擊了其被帶走的全過程。據他介紹,爭執中,有人問及來人身份,對方亮出了公安證件,稱新鄉市公安局。

當日,警方以趙守帥涉嫌合同詐騙將其刑拘,2月14日逮捕。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時,認為趙守帥構成合同詐騙。

2002年11月30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新鄉中院)也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趙守帥有期徒刑13年,並稱犯罪所得財物以及76萬元應予以追繳。

彼時,新鄉中院認定,農牧公司與拖拉機廠訂立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能力,其固定資產被抵押,同時還欠有銀行貸款。

長期關注民營企業產權問題的律師王殿學告訴媒體:“趙守帥大量的財產,公安視而不見,沒有認定這一部分財產,而推斷出他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那麼這種認定方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據趙守帥說,事發時,他與河南、山東很多廠商都有合作,年銷售額上千萬,完全沒理由故意拖欠。

依照新鄉中院的信息,一審判決後,趙守帥沒提出上訴。不過,趙守帥則透露,法院未依法向其送達判決書。

2010年7月14日,趙守帥經減刑,實際服刑11年6個月後出獄。他回家後發現,公司辦公樓及數十套住宅均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易主。自此,他開始一邊打追討房產官司,一邊繼續伸冤。

入獄後財產被錯判

趙守帥的辦公樓和房子被賣,源於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金昌中院)在1999年4月的一份民事判決,判決稱,趙此前多套房產抵押給甘肅農行永昌支行(簡稱永昌農行)。此時,他已被河南警方帶走3個月。

判決書顯示,1997年間,永昌農行給農牧公司辦理了10張承兌匯票,金額共計300萬元,匯票到期時,農牧公司沒向銀行交付票款。所以,法院將趙守帥農牧公司的1019.64平方米辦公樓和19套住宅樓判給永昌農行支行。

金昌中院另查明,農牧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間,將1019.64平方米的辦公樓及19套住宅樓抵押給永昌支行,“農牧公司在到承兌匯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屬明顯違約,其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權,從拍賣房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對此,2001年6月,金昌中院還裁定,農牧公司的1019.64平方米的辦公樓、18套樓房、12間車庫、18間小房歸永昌農行所有,抵頂上述債務。

而這起債務糾紛案開庭時,趙守帥在河南的看守所裡,所以並不知情。

出獄一個多月後,趙守帥就此案,向當地檢方申訴。甘肅省檢察院複查後,向甘肅省高院提起抗訴,稱原判決不僅程序違法,而且“張冠李戴”,認定基本事實錯誤。

檢方複查發現,農牧公司辦公樓等涉案房產是永昌農行為另外兩筆貸款而設定的抵押,與10張承兌匯票無任何關聯性。

2012年8月,該案被髮回金昌中院再審,後趙守帥申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甘肅高院)指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蘭州中院)再審。

2013年12月,蘭州中院撤銷了原判決,農牧公司只需支付永昌支行逾期貸款本金2萬元及逾期貸款利息4850元。永昌農行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6月,被甘肅高院駁回。

這意味著,所謂農牧公司的債務並不存在。緊接著,趙守帥向蘭州中院申請返還涉案房產。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永昌農行向農牧公司返還房產,但銀行不服。

理由是,他們已將住房出售,目前均有其他住戶所佔。如果返回,會牽扯各方利益。

此後,此案又在法院幾經反覆,直到2017年9月6日,蘭州中院再次審查後,作出執行裁定,恢復返還。永昌農行依然不服,並希望終結執行。

時至今日,趙守帥已記不清與農行交涉了多少次,但資產返還無任何實質性進展。

遲來的無罪判決

除在甘肅追討資產外,趙守帥還要在河南進行伸冤。

2013年,他以原審事實認定錯誤等理由,向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和新鄉中院提出申訴。但檢察院稱,經他們立案複查後,決定不予抗訴。

趙守帥不服,便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農牧公司的貸款時間並非案發同期,而且案發時農牧公司還擁有多套固定資產,包括1019.64平方米的辦公樓、面積3528平方米的土地等,均證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所以,河南檢方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且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據此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河南高院)提出抗訴。

2017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審刑事判決,發回新鄉中院重新審理。

對此,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羅慶東表示:“申訴難的主要原因在於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工作是對原案的再次審查,必須堅持更高的標準和更嚴謹的程序,其審查、認定、甄別和糾正是一個細緻、複雜、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很多案件辦案機關之間也存在較大爭議,需要核實複查大量證據,需要依法按程序辦理。有些時候,涉企業家重大申訴案件還會涉及地方利益糾葛,難免存在各種阻力。”

“各級檢察機關對公民法人依法提出的申訴,要求該受理必須受理。對涉產權申訴案件,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還與控告檢察部門建立了‘直通車’,確保案件能夠被及時受理、依法辦理。”羅慶東說。

新鄉中院再審時查明,1995年12月6日、1996年3月14日、1997年1月1日農牧公司與新鄉市第一拖拉機廠三次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拖拉機廠向農牧公司供應拖拉機等農機具,交易方式為,款到付貨或貨到付款,每年年底結清全部貨款。

“農牧公司、趙守帥在與拖拉機廠經濟往來中,結清了1995年的貨款,其餘貨款也大部分得到了履行。法庭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間農牧公司和趙守帥所有的房產、土地和到期債權可以保證履約。”新鄉中院稱。

新鄉中院還認為,農牧公司依法定程序設立,在核定的範圍內進行經營,農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趙守帥在與拖拉機廠簽訂、履行合同中,主體資格真實,意思真實,沒有采取詐騙手段。

而且,趙守帥在與拖拉機廠經濟往來中給付了大部分貨款,同期向其他企業支付貨款達800餘萬元,有實際履約能力,“無法認定其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誘騙拖拉機廠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也沒有在收到拖拉機廠所供貨物或者銷售後攜款逃匿的行為。”

新鄉中院表明,農牧公司因資金緊張,雖存在不能按約付款的違約行為,但能向對方說明情況和作出保證,“原有證明農牧公司和趙守帥無履約能力,認定公司資產已抵押的判決後已被撤銷,新證據證明農行永昌縣支行訴農牧公司的貸款,已基本結清;新證據尚能證明案發時其資產可以保證履約,故此,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所以,法院覺得,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農牧公司和其辯護人、趙守帥和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成立,各方請求宣告無罪的意見,該院予以採納,並作出判決。

天價賠償的“變數”

近期,趙守帥向法院遞交“天價”國家賠償申請後,該案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最高檢通知,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由此計算,對趙守帥的人身自由賠償金不過110餘萬元。

法學學者歐陽晨雨觀點是:“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規定,必須是‘造成嚴重後果’,從賠償先例看,即便是作出,也不過是調劑前者不足,且數額有限。”

趙守帥一方覺得,除人身自由賠償金3586015.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萬元外,他還初步核算了農牧公司的損失,總計21.6億元。

歐陽晨雨稱,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可預期的“間接經濟損失”並未包括在內。

由此可見,天價國家賠償還存在巨大變數。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指出,這個申請“法律不支持,不代表賠償要求不合理、損失不存在”,因為11年入獄,20年官司,20多億元損失,任何一個數字,拿出來都格外沉重。

慶幸的是,該案受到司法領域內的高規格對待,這也是近些年國家對於產權保護不斷髮力的自然呈現。

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最高法、最高檢通知“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有學者指出,從被最高檢公佈為涉產權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賠償監督的典型案例,再到最後洗冤成功,“趙守帥合同詐騙案”釋放出依法保護產權的強烈信號。

而且,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髮展壯大,我國司法機關對於企業家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的確給予了高度重視。

11月15日,最高檢明確了規範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並梳理了11個相關問題,其中的主題就是嚴防將民企經濟糾紛當犯罪處理。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盤和林評論道:“在面對類似案件時,一定要保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慎用刑法,這既是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唯有此,才能避免類似趙守帥含冤入獄11年的悲劇,因為這樣的悲劇不僅僅是趙守帥個人的不幸,更重要的是,企業家的不幸同樣是地方乃至我國經濟發展、企業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巨大損失。”盤和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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