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拒付代理費 調解當庭釐清

近日,在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調解因代理訴訟案件而不履行代理費的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當事人在調解時握手言和,被告王某當面給付了尚欠原告張某的法律服務代理費。


鼎城法院:拒付代理費 調解當庭釐清


張某系某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與被告王某之兄是朋友關係。2018年1月,因王某與他人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老王找到張某希望能幫忙為其弟王某代理訴訟打贏官司。後於2018年5月王某與張某所在某法律服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一份,由該所指派本所法律工作者張某作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約定按法院裁決比例支付給該所代理費。合同簽訂後,張某履行了代理義務。後法院判決賠償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王某領取了賠償款,但一直未按《委託代理合同》約定支付張某代理費,故某法律服務所向法院起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王某不支付尚欠法律服務代理費,是對張某的法律工作者身份資格存有異議。原來在代理之初張某未如實告知其法律工作者的資質,而是以律師身份“自居”,為王某代理訴訟,因而王某認為張某有欺詐行為。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發揮出嫻熟的調解技能,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希望雙方站在對方的立場上考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因為此次的誤會而傷了彼此多年友誼,最終原、被告“化干戈為玉帛”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當庭承諾於次日一次性償還張某法律服務代理費。次日,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時間一起來到法院,王某將欠款親手交到張某手上,雙方握手言和,臨走時還不忘相互約定:一起喝茶、聊天。

筆者認為:本案中,張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代理義務,王某領取了相應賠償款,卻未及時支付代理費,屬於違約的行為。做人做事應遵守契約精神,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於依法簽訂的合同應當自覺履行,不要陷入糾紛的漩渦。雙方在對簿公堂後,經過法官巧調解仍能和好如初,化解矛盾也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結果。(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曾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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