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有原告所需的资料,被告不给原告怎么办?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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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是应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到通知书的,可以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私信。


乔也法律


出钱的事,不好解决。不要钱的,劳动监察大队有的是办法。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就行了。就这么简单。


赵保卫钢铁卫士


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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