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欠稅“黑名單”起點降低!從100萬下調為10萬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年起,欠繳稅金額超過10萬元,就會被納入“黑名單。”

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將上“黑名單”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從中看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納入標準大大降低,其中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元旦起,欠稅1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便可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單”,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元旦起,欠税“黑名单”起点降低!从100万下调为10万

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黑名單

《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公佈範圍。

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上述第八條)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為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納入公佈範圍。

此外,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為維護被冒用信息註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新增規定:“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佈實際責任人信息。”

元旦起,欠税“黑名单”起点降低!从100万下调为10万

上了“黑名單”後果嚴重

對按《辦法》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依法採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懲戒措施。具體包括: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關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於不向社會公佈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注:D級納稅人會被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都會被限制或禁止。

上了稅收失信“黑名單”,聯合懲戒包括:

1、被工商部門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2、被金融機構限制融資;

3、被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老賴名單),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4、被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

5、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6、被質檢部門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7、被財政部門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8、被海關部門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9、被證券管理監督部門限制證券期貨商場部分經營行為;

10、被保險監管部門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1、被交通運輸部門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2、被髮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3、被商務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4、被髮展改革部門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15、被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案件信息;

16、被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隨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聯合懲戒大格局的逐步形成,下月起,欠繳稅10萬元以上就要被全國近20個部門和組織限制,你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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