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騙子騙騙子,結果會怎樣?

「微普法」骗子骗骗子,结果会怎样?

被告人 :操某、蔡某、張某、江某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案情陳述

「微普法」骗子骗骗子,结果会怎样?

2017年5月,蔡某、張某通過給江某好處費誘使其以本人身份證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及關聯手機卡,蔡某收購後出售給了上線。操某得知此事後,與蔡某、張某協商,認為該銀行卡應會用於不法行為產生資金的流轉,三人商定後,經向江某許以好處,讓江某補辦了與前述銀行卡相關聯的手機卡,以便於接收銀行卡內轉入錢款的信息,待獲取轉款信息後,再通過讓江某掛失原銀行卡並補辦銀行卡的方式,將轉入該銀行賬戶內的錢款取出並非法佔有。

2017年6月,被害人王某被人以代購軍用床為由,詐騙錢款153600元,該款轉入江某所辦的銀行卡中。當日,操某、張某、蔡某得知此事後,聯繫江某補辦了該銀行卡。後江某、張某、操某、蔡某通過取現,支付寶轉款等形式陸續將款轉出,操某、張某、蔡某將該卡所取出錢款予以平分,並支付給江某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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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被告人操某詐騙數額為153600元,蔡某詐騙數額為153600元,張某詐騙數額為153600元。被告人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為153600元。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操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張某、蔡雄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判決

濟南歷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操某、蔡某、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協助轉移資金予以掩飾、隱瞞,情節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作用和悔罪表現,分別判處四名被告人三年三個月至四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同時責令四名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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