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冉升起的檢察“新星” 婁底市婁星區檢察院檢察官謝新星

“質量永遠是案件的生命線,放過一名犯罪嫌疑人或是錯捕一名無辜者,都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工作的重大失職。”這是謝新星的辦案札記中的一段話。

今年39歲的謝新星,外表敦厚,說話有點靦腆,很有親和力,被同事親切地稱為“新星”。這不僅是對他今年5月“勇擒持槍劫匪”見義勇為壯舉的稱讚,更是對他忠誠於法律的行業追求、敏銳的職業嗅覺和紮實的職業素養的肯定。

刑訊逼供還是依法辦案

2012年7月的一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鄔光輝、肖興、謝長髮、謝勇平涉惡團伙案移送婁星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承辦檢察官謝新星在提審時,鄔光輝等人一致翻供。鄔光輝稱其從未安排和指使同案犯實施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並指稱被公安帶出看守所刑訊逼供,吃飯時還中過毒。其他犯罪嫌疑人也聲稱未受鄔的授意實施過犯罪行為。

鄔光輝曾因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罪多次被判刑。以他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城區恣意毀壞他人財物、敲詐勒索。鄔光輝等人翻供,意味著若檢察機關無法提供公安機關收集證據合法性的證明,鄔光輝等人將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案件背後到底隱藏著怎樣的真相?

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剛剛通過了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此,院裡成立了以謝新星為主的專案小組,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謝新星和同事們認真審查分析案卷和控告信。鄔光輝在控告信中控告其筆錄都是刑訊逼供後所記錄的,訊問筆錄是由辦案幹警事先寫好要他簽字的,這與民警的說法明顯不同。另外,對於中毒事件的記錄,案卷中並不存在,是民警有意隱瞞還是鄔光輝無中生有?

為慎重起見,謝新星決定立即調查核實。他們到看守所查閱、提取相關資料,瞭解外提當天鄔光輝歸所時的體檢情況,核實體檢表。又查看了監控視頻、外提審批表,找到了辦案民警及技術人員、值班幹警及用餐場所人員詢問。民警表示在外提鄔光輝後,用餐中沒有發生中毒事件。

專案組隨即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外提期間的資料、照片,要求對偵查過程及對外提情況作出說明。經核實,可以確認不存在刑訊逼供和食物中毒的情形。為了固定證據,謝新星將監控錄像製成光盤保存,成為確認該案證據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為進一步確定證明的合法性、真實性,完善證據體系,謝新星督促公安機關儘快將該犯罪團伙的另一參與者謝勇平抓獲歸案。建議對其異地羈押、及時訊問,以防串供,並形成同步錄音錄像。謝勇平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與鄔光輝等3人翻供前的供述吻合,成為了認定鄔光輝等人犯罪事實的有力補充。

最終,檢察院依法對鄔光輝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法院一審分別判處鄔等人8年2個月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獲評當年“湖南省檢察機關十大優秀案件”。


冉冉升起的檢察“新星” 婁底市婁星區檢察院檢察官謝新星



與公安機關“鬥法”

“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或不逮捕、起訴或不起訴,是我的日常工作。看似簡單的一紙文書,卻關係到個人未來的人生道路,所以適用法律必須慎之又慎。”謝新星說。

2015年7月的一天,公安機關在市內一駕校破獲了一起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李修吾與被害人龔鵑有經濟糾葛,李修吾與劉鵬程等人找到龔鵑並將其控制。隨後,劉鵬程等人威逼龔鵑簽訂了1份扣車協議,將龔鵑駕駛的汽車強行扣押在駕校內。次日,龔鵑搭乘其朋友的汽車來到駕校,被李修吾等人發現,遂將龔鵑及其朋友帶至駕校控制、毆打。隨後,劉鵬程私自將龔鵑朋友的汽車作價2萬元當給寄賣行。

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劉鵬程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報至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謝新星通過細緻審查,發現劉鵬程實施非法拘禁時,還將被害人的小車典當。劉鵬程可能涉嫌搶劫罪。於是,謝新星向公安機關發出了一份《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想了解公安機關對劉鵬程涉嫌搶劫罪不立案的理由。拿到《暫不立案的說明》後,謝新星“打破砂鍋問到底”,查閱了我國關於搶劫罪的相關規定,並搜索類似案件的審判結果後,謝新星決定對案卷進行審查梳理。經多方查證,謝新星認為,劉鵬程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且同案人李修吾的供述與劉的供述能夠印證。儘管2萬元贓款的去向暫未能查實,並不會影響對劉鵬程涉嫌搶劫罪的立案偵查。

謝新星又向公安機關發出了一份《通知立案書》。不久,公安機關對劉鵬程以涉嫌搶劫罪立案偵查。最終,劉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火眼”緝兇逮捕重要嫌犯

不放過任何疑點,查根究底。從檢20年,謝新星練就了一雙“火眼金睛”。

2014年10月18日,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尹志強、劉健。經審查,2人因債務糾紛,糾集李鋼、周海華等人於同年10月12日用鐵鏈鎖住被害人劉永強的頸部,綁在城郊一民房水泥柱上。7天后,尹志強等人發現劉永強呼吸衰弱,便將其拋棄在市中心醫院大門口,待醫生趕到時劉永強已經死亡。

當時,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尹、劉2人。承辦人謝新星第一時間審查了案卷材料,發現李鋼、周海華不同程度參與拘禁和虐待被害人,對造成被害人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涉嫌犯罪,對2人應當採取逮捕強制措施。於是,他向公安機關發出書面意見,監督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並提請逮捕李鋼、周海華。同時,他建議偵查人員圍繞故意傷害罪,收集完善證明李鋼、周海華參與共同犯罪的證據,對其供述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2015年2月2日,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李鋼、周海華。11月25日,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鋼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周海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當年被評為“湖南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優秀案件”。

12年積怨7天化解

“沒想到拖了12年的債務糾紛在檢察官的調解下到位了,我終於不用來回奔波了。”2011年8月初,家住婁星區萬寶鎮的李允德興沖沖地來到婁星區檢察院,將一面錦旗送到了謝新星手中。

上世紀90年代初,李允德借款20萬元給被執行人劉福桂用於磚廠經營。劉福桂經營不善,磚廠虧損倒閉。幾年後,李允德向劉福桂催還欠款,劉福桂一直以各種理由敷衍拖欠不還。迫於無奈,李允德199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次年,法院判決劉福桂償還李允德35.5萬元。然而判決生效10餘年間,一直無法執行到位。

為了追討錢款,李允德開始長期上訪。“反正錢也不打算要了,事情不解決我就一直上訪,我就不信治不了他。”李允德在和謝新星聊天時坦露心聲。

轉機出現在2011年8月,公安機關將劉福桂拒不執行判決一案提請婁星區檢察院批准逮捕,由謝新星承辦。認真聽完李允德的陳述,謝新星梳理了所有的證據材料,認為劉福桂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為何他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

於是,謝新星來到看守所,訊問劉福桂的想法。劉福桂稱願意執行法院判決,但認為判決數額過高而不願履行。謝新星遂向領導彙報,申請雙方協調。辦好手續後,雙方開始接受協調。經多次溝通協調,雙方終於達成執行和解,李允德拿到了執行款,他激動地握著謝新星的手:“謝謝檢察官,讓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公平正義。”

短短7天,謝新星成功化解了李允德與劉福桂之間12年的積怨。該案獲得當年度“湖南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優秀案件”稱號。

“檢察官是捍衛正義的使者,我們要熟知法律,善用法律維護每一個當事人的權益。”對每起案件的慎終若始,對法律正義的敬畏,對檢察工作的忠誠,謝新星用20年的青春寫就了檢察事業的華麗篇章。


檢察日報記者 張吟豐 法制週報記者 李翔 通訊員 謝超君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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