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孫喆

2018年11月21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等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市政府規章:

一、《哈爾濱市行政監察人員持證監察規則》(1989年2月2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佈 1998年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

二、《哈爾濱市水土保持辦法》(2001年3月2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佈 2007年11月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第一次修正 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第二次修正)。

三、《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2002年2月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佈)。

四、《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2004年8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發佈)。

五、《哈爾濱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2005年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佈)。

六、《哈爾濱市殘疾人就業規定》(2009年4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發佈)。

七、《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2012年2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佈)。

八、《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2017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佈)。

本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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