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永泰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用地的批覆

「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

永泰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用地的批覆

閩政文〔2018〕309 號

永泰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的永泰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永泰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自然資函〔2018〕472號),現具體批覆如下:

一、同意永泰縣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200.0712公頃(其中耕地57.2862公頃)、建設用地7.0478公頃、未利用地2.2695公頃;使用國有建設用地3.1438公頃、未利用地8.0946公頃。

以上共計批准建設用地220.6269公頃,由永泰縣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作為永泰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用地。永泰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核發劃撥決定書並上傳土地市場監測與監管系統。

二、永泰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要求,切實做好被徵地單位和農民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三、省自然資源廳等負責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四、福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徵地批後實施情況,按照反饋制度要求報自然資源部。

五、永泰縣人民政府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督促項目用地單位落實建設佔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六、永泰縣人民政府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涉及各類保護區的用地,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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