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前被要求先刪同事微信,你怎麼看?

夏仙寶


如今的微信是重要的通訊工具,強制要求辭職員工刪除同事微信的要求沒有法律支撐,其實構成了對辭職員工通信自由權和個人隱私的侵害。

  1. 公司要求辭職員工刪除同事微信的目的。公司之所以管這麼多,自然是為了經濟利益。如題中所說,王先生是跳去了其他競爭對手公司,並且已經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其他公司的產品。公司要求其刪除同事微信,自然是擔心他對其他同事施加影響,可能繼續導致公司員工流失。

  2. 公司的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公司和員工之間的關係主要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何約定。一般的勞動合同肯定沒有關於微信的約定。所以公司要求員工刪除同事微信是沒有法律支撐的。已經有一些侵犯公民隱私的意思了。
  3. 辭職員工遇到這種事情非常無奈。縱然公司無理要求,可是一般辭職員工為了順利走人,都只能屈服。公司還會說是辭職員工自己同意刪除的。所以這是一筆糊塗賬。投訴也很難有結果。最多是辭職員工把那些是朋友的前同事,再加回來好了。

律師獨角獸


單位這種做法即干涉了辭職者的權利,也干涉了在職者的權利。

一個人在單位工作三年,多少和單位的幾個同事有深深淺淺的交情。辭職了,他們是有私下交往的權利,這是辭職者和在職者共同擁有的權利,只要沒有破壞單位利益,單位沒權干涉。

人是辭職了,又不是犯錯誤被開除了,即使犯了錯誤被辭職,單位也沒有權利! 這種人走茶涼的做法,有什麼人情味!很多企業只是把以人為本寫在企業手冊裡,裝潢在牆上!

單位可以把辭職者從單位因工作建立的群裡刪除,無權讓辭職者刪除原來同事的微信,他們不是同事了,可以是普通認識的人,可以是朋友,他們有交往的權利。

再說微信本來就是個人性的聯絡工具!不是單位的座機電話傳真等等聯絡工具。單位讓辭職者刪除同事微信,怎麼保證同事刪除了?難道去查同事的微信朋友名單?這可是嚴重干涉個人隱私、個人權利的行為。

任何人都工作過不止一個單位,通信錄裡、微信裡少不了原來的同事,有些交情還很深,生活中還有來往,彼此必要時還能幫上忙。這種情況包括這個單位的領導!問問這單位的領導有沒有原來單位老同事的電話和微信?

單位只能出於工作利益不受影響,從單位的工作群裡刪除辭職人員,人家個人之間的保持聯絡單位無權干涉!



博文觀止


既無聊,又無用。

多年前,我呆過一個公司,公司的通訊錄有兩個版本,一個是高管和職能部門使用的,一個是發給全體同事的,兩者有一個區別,就是可以給全體員工看的沒有手機號碼,那會還沒有微信。

我能夠想到的理由估計是,一方面減少高管和重要員工被挖角的風險,另一方面不希望員工們私底下有太多接觸。與保險公司要求離職員工刪除同事微信有異曲同工之妙,自以為高明,其實沒啥用。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尤其是同事,哪怕是前同事,絕不是刪了微信就等同於沒認識過。

想要有聯繫的,為了順利離職,前腳刪了,後腳就可以加回來。不想或者不需要有聯繫的,存在通訊錄上也不過是個數字而已。

保險公司出面做這件事的人,不知道是自己的想法,還是領導的要求,不得不說,挺腦殘的。是否侵犯隱私?當然。

公司內部有很多官方群,管理員也多是管理人員或者職能人員,有員工離職就把其移除是正當的,但要求離職員工刪除同事的聯繫方式就過分了。想全部刪除,只能有員工拿著離職員工的手機去做,但是你憑什麼拿我的手機啊?

手機當然是每個人的隱私。

員工被前同事挖角,離職員工帶走公司客戶,離職員工和現任員工一起說公司壞話,這些都是無法從根本上避免的。

公司當然要採取一些措施,但一定要考慮合法和有用,而不是做了無用功,還傳得沸沸揚揚。


流年芳華


這個問題應該從兩點來考量:


第一,“要求在辭職後刪同事的微信”是否有規定在合同當中,或者說僱傭雙方在確認僱傭關係之前是否有過口頭上或者任何其它形式的承諾,如果有,那麼“刪同事微信”的要求應該被當作彼此之間的一種約定,在合同上就具備法律效應,如果是其它形式的就是彼此之間的信譽約束。


第二,

如果合同上並無此規定,在入職之前也沒有過類似的溝通和約定,那麼這樣的要求當然是不合理的。同事之間雖然主要是工作關係,但是也不排除會有私下的朋友關係,而且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微信的存留是每個人自己交際層面的個人權利,不應該受到公司的制約。當然公司的出發點可能是擔憂會存在一些公司隱私等方面的洩露,或者說行業內的惡性競爭,但如果是上升到法律層面的重大事故,自然會有法律進行制裁和審判,這也是無論在職的還是離職的員工心裡都會顧及的層面,該公司大可不必如此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席越


一種對於他人隱私的窺探,卻被冠冕堂皇的冠上了公司隱私,在當今網絡時代,微信是每個人手機裡必不可少的聯絡軟件,每個人將自己的朋友圈建立在微信上,確實便於聯繫,尤其是微信增加了微信支付功能等,更加對人們增加了方便,出門錢包一概不帶,只要一部手機,便什麼都不愁,吃喝玩樂甚至於工作,都在微信中可以解決,甚至於公司開會發布任務都在微信上可以完成。

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每個人在一個環境中都有屬於自己的一個圈子,而圈子的聯絡就建立在微信之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幹涉人家微信圈子裡只要是不違法亂紀的正常溝通交往。



最近,在四川某保險公司上班的王先生就極其鬱悶,上班三年的保險公司因為王先生離職老總要求王先生刪除與公司同事的微信,美曰其名揚為了保護公司的隱私。王先生找到內勤詢問,而得到的答案是沒有這種規定,王先生認為保險公司老總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隱私,多次找其理論無果,王先生找到了四川銀保監局籌劃組投訴,但並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寇女士這種做法筆者覺得就是一種強加干預,她的心理就是怕王先生帶走業務或者說出現挖牆腳的事,選擇了這種手段,她就是在窺探別人隱私,這是不道德的行為,也是極其錯誤的一種手段。


珞珈評論社


靠刪除離職同事的微信是不可能防止企業人才的流失的,關鍵還是要看自身的待遇、發現前景等……


乍一看這個標題的時候,我愣住了:需要刪除客戶的微信嗎?那這個可以理解呀,畢竟是利用原來平臺所獲取的客戶,如果離職了之後還會從事相互競爭的行業,那麼要求刪除以前客戶的信息也無可厚非……

仔細一看,不對呀,新聞中寫道的明明是要求刪除同事的微信,我只能說這個操作很騷氣,不得不服!

工作以來,我也換了幾次工作,每次離開一個地方的時候都有自己的原因,但雙方之間哪怕是離職之後也還可以往來,有時也還會有部分交集,所以從來還沒有遇見過這樣的情況。

據新聞中報道,該名員工的工作是保險銷售,主管之所以讓其刪除同事的微信,是怕他在離職之後會來挖公司的牆角,故才不得不讓其刪除……

這個解釋,我給負分!

首先,員工的微信是員工的私人信息,不允許隨意被別人查看,這是受到憲法所保護的。只要這些信息不屬於工作的內容,哪怕是公司領導也無權要求翻看;

其次,員工離職是否有義務要刪除原來同事的微信呢?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然後按照公司的約定辦理交接就可以了。而員工之間的私人微信不涉及工作內容,也不屬於應該交接的內容,那麼員工就沒有義務如此做。而只要員工有證據證明已經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了離職,那麼公司沒有任何理由不讓員工離職。換言之,員工可以完全不予理會領導的無理要求!

最後,企業想要留住人才,靠這種無關緊要的途徑是防不住的。畢竟,信息如此發達的年代,如果別人真的想要挖牆腳,那麼即便是沒有了微信,它們就沒有辦法聯繫了嗎?這不是荒唐嗎……

企業不從關鍵的方面去著手,反而是妄圖通過這些旁門左道來留住人才,這讓那些真的肯給高薪,又給予員工無限關懷的企業情何以堪?


羅召均律師


一句很現實的話:人走茶涼。甚至有時候人未走,茶已涼。

主動放棄,跟被動放棄是兩碼事,主動刪除微信好友,和被迫刪除是兩件事。

改革開放四十週年以來,中國經濟不斷騰飛,一躍成為世界強國,中國的企業很多進入世界五百強,而“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口號一喊出來,公司的數量更如雨後春筍般,不斷的冒出來,猶如潮水,一浪接著一浪,後浪總把前浪拍死在沙灘上。

根據有關數據顯示,除了國有企業,中國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為3.7年,中小企業的更短,大約只有2.5年。也就是說,21世紀不像20世紀,一份工作可以做一輩子,一個鐵飯碗可以端很久,經常跳槽已成常態,據統計現在已經很少有公司的員工不流動,越是名氣大的企業公司,人員的流動率越高,總是在不斷招聘的狀態,給人的感覺就是永遠都缺人似的,求賢若渴。

80後可能大都被家庭所限,不能輕易辭職,但是90後甚至95後目前沒有這個顧慮,基本上是說走就走,很少能在一家公司戴的很久。討厭簡單重複的工作,嚮往具有挑戰,工資高的職業。

種種因素讓獵頭公司,人事部門發展起來,事情矛盾也慢慢的凸顯出來,這樣一來,自然會出現一些奇葩事,關於離職鬧出不少矛盾和笑話。

最近很火的一個辭職新聞:員工離職找領導簽署同意書,卻被告知要把手機中同事的微信全部刪除掉,才會籤這個字。胳膊擰不過大腿,為了順利離職,這名員工選擇了同意,按照領導的要求去做,選擇了妥協,但是事後卻越想越不順心,越想在心裡越是個疙瘩,諮詢公司人事,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之後刪除微信同事好友才能離職的規定,遂向有關部門反映這個事情。要一個說法。

先入為主,我看到這則新聞的第一反映就是這個領導過分了,你雖然是領導,但是也沒有權利來干涉員工加誰刪除誰微信,以簽字的事情來威脅員工刪除微信同事好友有點觸犯隱私了。人還沒走呢,茶就涼了,對你防備來防備去,就算他之前在公司做的不好,不討你的歡心,你討厭他,也不能以權謀私。打著為團隊,為公司好的名義,把你的意願強加在別人身上。

但是細細想來,站在男子自身的角度來說,領導做的太不近人情,雖然平時的時候相處的也不是很好,但是這樣直接撕破臉皮真的好嗎?退出公司群沒問題,平時玩的比較好的同事說刪就刪了? 刪不刪是我自己的事,不是他人可以強制的。

再來換成公司的角度,當初籤勞動合同的時候裡面有保密協議,同行競爭協議,離職了本能帶走公司的任何信息,也為了防止他再跟同事信心溝通,傳播一些對公司不利的消息。領導可能會認為辭職的人如果經常和以前的同事聯繫, 就會影響其他在職人員的情緒 ,影響工作狀態。剩下的人也跟著流失。

其實作為公司領導保護公司信息不外洩沒有錯,但是方式用錯了,刪除了好友之後難道不能再加回去嗎,要真的想傳播信息,私下約出來見面,你也根本阻止不了。

再說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與員工是雙向選擇,企業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辭退員工,員工也有隨時離職的權利,在單位無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了單位,就可以辭職。單位的做法首先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辭職障礙。 其次是侵害了勞動者的通信自由,勞動者與誰聯繫,與誰互加好友不受單位約束,何況是要辭職。

提問:如果是你遇到這種情況,你會不會刪除同事的微信?


社會見聞


具體事件有點撲朔迷離!

公司說王先生離職前就私自搞培訓和銷售活動,侵犯了公司利益。王先生說辭職時公司強制要求刪除同事的微信,侵犯隱私。專家說公司不能以強制性刪除同事微信作為限制離職的條件,但王先生當時並沒有反對,所以也並不構成侵犯隱私。


我要說的是,這個事對職場人的教訓是血淋淋的那就是職場就是職場,老闆就是老闆,你千萬要記準了。


我相信在王先生沒辭職前,他們公司一定說過“所有員工相親相愛,我們不要叫同事,我們是家人!”,而且在團隊建設時,一定有領導會熱淚盈眶的說:大家相聚在一起,就是幾千年修來的緣分!我們不是為了工作而相聚,我們是為了緣分而在一起。等等!


但是讓王先生走的時候呢,直接就會換上另外一幅臉孔,氣勢洶洶的要求王先生立即刪掉所有同事的微信,而且還要拿出來手機,讓領導現場檢查,沒有完全刪除,就不給辭職簽字。再也沒人談起原來天天喊的“相親相愛的大家庭”。


我工作了很多年,親身經歷過多起“反目成仇”的故事,大家在一起工作時,真是親密無間,領導對待下屬,下屬對待領導,真的是“兄弟們”。但是從辭職的那一刻起,直接兵刀相見,多年喊的“兄弟們”瞬間化為刀劍。以後再也沒有聯繫。


我從來都很反感用“江湖”來形容職場,但是職場真的很像“江湖”,那就是職場裡發生的百分之九十的事情,可能就是為了利益,為了升職,為了加薪。只不過爭奪利益的過程披上了溫馨的“感情”外衣。膽大心細,留點心,這是一個老職場人的再次忠告!


500強經理,20年老職場,只講升職加薪的實在話,如果你喜歡我的文章,請點擊【關注】,謝謝!

職場再出發


謝謝!這是個毫無道理的做法,更無意義,只有傷害員工。


柯子28


有媒體報道,一男子在提出辭職後,公司領導卻要求他“先刪除同事的微信”,才能在離職文件上簽字,該男子為儘快離職便同意。事後,男子意識到自己的隱私權“被侵犯”,公司方面卻回應:“要求刪除同事微信是對團隊的保護”。

事實上,在生活中“離職”並非什麼大事兒,但是能“心平氣和”離職的人,或許並不多。絕大多數情況下,一些公司會利用自己在行業內的影響,對離職員工進行各種約束。法律意識強的員工,會應用法律維權,法律意識弱的員工,往往只能深受其害。

就如“辭職先刪同事微信”這件事兒,很可能離職員工和公司之間另有隱情,要不然也不會搞得如此尷尬。坦白講,一個人離職後,退出公司的內部“交流群”或“工作群”這是應該的,但要是連同事的微信都要刪除,這或許就有些過分。甚至,就某種層面上而言,刪不刪同事微信和保護團隊本身並沒有直接關係。

因此,也能說明,公司的處理方式,帶有一定的“報復性”。因為,類似的行為,在很多離職的處境中,常有發生。慣常聽到的話術,公司抱怨,培養一個人不容易,翅膀硬了就飛;員工抱怨,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為何待遇一直不漲。

在這種互相指責的氛圍中,事實上都並沒有客觀真實的看問題。首先,公司應該是開放的,人才的流動與否也是自由的;其次,就僱傭關係而言,也應該是雙向的。員工覺得自己不開心,待遇和才華不匹配,可以選擇離開;公司覺得員工的能力不行,也可以選擇解約,這些在法律範圍內,都是可以的。

可惜的是,有太多公司覺得,離職的員工是“叛徒”。因此,在處理離職的程序中,就會顯得“草木皆兵”。甚至,人走茶涼,背後一刀的事情,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的景象,在職場江湖中,已經是固定流程,沒有誰可以笑到最後。

坦白講,國內的職場,員工弱勢的問題,一直存在。一方面,相關的法律規範不夠完善;一方面,人們的維權意識不高。甚至,普遍的認知裡,總覺得公司給員工“碗飯”,員工就應該“感恩”,而且是不離不棄。這種認知中,無論是公司方,還是員工方,都基本上是一致的。

很少有人會跳出這個認知,覺得僱傭關係是雙向的。因此,出現離職時“員工弱勢”的問題,似乎也是顯而易見的。當然,也不乏有一些員工能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絕大多數時候,人們擔憂未來找工作時,揹負一個“惹不起”的名聲,所以敢於站出來的人並不多。

本質上講,出現這種“自保和自欺”的結果,這屬於大環境的問題。就國內的整個職場環境,其實各行各業都差不多。通常而言,人們總以為底層勞動群體最辛苦,媒體也喜歡報道。但是,從整體的觀感上而言,員工和公司的關係,好像總是帶有某種“狩獵性”。

企業文化本應該是踐行的,但是絕大多數企業,企業文化就是給外人看的標語,怎麼好聽,怎麼高大上,就怎麼來,至於是不是能引領員工,好像並不重要。甚至,就管理上,也是形式上“扁平化”,實際上“一言堂”,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模式,幾乎已經成為職場的普遍弊病。

可是,對於員工而言,很多時候為謀生,又不得不屈從於公司之下。這種時候,“僱傭關係”就變成“主從關係”。所以,離職的員工很容易被奉為“叛徒”,這種邏輯之下,也就能理解,為何會出現“辭職先刪同事微信”的粗鄙之舉。

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再完美的公司制度,都難以剔除“階級狩獵”所帶來的後遺症。這在國內國外,應該都存在。但是,由於國內職場規則意識的淡薄,很多人還是依照傳統的“僱傭觀念”維持“僱傭關係”。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會處於僱傭關係的上游,而員工就會不自覺的被動起來。

因此,但凡有員工離職,公司都會顯得不高興。甚至,就絕大多數離職的處理上,很難有公司和員工能心平氣和的面對。不是主管不高興,就是公司不高興,而員工只能帶著情緒憤然離開。因為,我們太知道,主動的離職都是乾的不開心或者待遇給不夠,而被動離職近乎都是狗血情節。

“辭職先刪同事微信”的事情,事實上還不是最壞的結果。有很多公司,甚至還剋扣工資,遲遲不發放。員工打官司,(涉及財務不多)覺得沒必要,不打官司,就是不給。因此,有很多人離職,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幾乎是要不上的。

當然,公司稍微大一些,這方面的問題還好一些。但是,那些“提包公司”,老闆“說跑路就跑路”,很多時候也只能吃“啞巴虧”。因此,在“叛徒思維”之後,又出現一種“無賴思維”,從本質上講,都是以公司為核心形成的惡性邏輯,而這也是職場中較為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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