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互聯網律師解答:不服鄉政府的處理意見怎麼辦?

不服鄉政府的處理意見怎麼辦?

滄州東光縣的張清池問

農民互聯網律師解答:不服鄉政府的處理意見怎麼辦?

  我與聶某是同村一個生產隊的村民。2008年4月,為耕種方便,我與聶某達成承包地互換協議,我以位於本村東河沿的二畝承包地與聶某位於村前的1.8畝承包地互換。互換後我就在換來的地上種植了葡萄樹。今年縣裡修公路要佔這塊地,由於我種的葡萄樹賠償是一大筆錢。聶某見錢眼開,說互換無效,錢應該歸他所有和我發生糾紛。村幹部就扣著錢不給我。我們的糾紛鬧到鄉政府,鄉政府的法律顧問說我們互換土地沒有向村委會和鄉政府備案。互換行為無效。並說補償費應該歸聶某所有。並出具了一份處理意見書,加蓋了鄉政府的公章。我不服這個處理意見準備到法院起訴撤銷它,但不知能否勝訴?想諮詢一下咱報社。

農民互聯網法律顧問、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楊永建律師解答:

  你微信發過來的鄉政府的處理意見我們已經看到,我們認為,這個意見的適用法律是錯誤的。理由如下:你與聶某同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為同一村民小組的農民,雙方在協商一致、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沒有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你與聶某的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你與聶某通過口頭協議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許可的流轉方式。互換。互換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我們認為,鄉政府的法律顧問根據這一法律規定認為沒有向村委會備案互換行為就無效,這是對法律的理解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你是葡萄樹的所有人,對葡萄樹的補償屬於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即使互換行為無效也不能改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歸屬。更何況,你們的互換行為是有效的,就是土地的補償費用也應該歸你家所有。聶某的權利是繼續耕種你換給他家的土地。建議你把我們的答覆給鄉政府一份。我們相信,如此清楚的法律規定鄉政府瞭解後一定會改變認識的。即使調解不成,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時以聶某為被告即可,不必起訴鄉政府要求撤銷其處理意見,因為,鄉政府出具的是處理意見,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只是表達了鄉政府的一種建議,對你與聶某的民事糾紛沒有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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