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金哲宏案?

青帝773


有人说,金哲宏失去自由23年,即便没有改判无罪,按照道理也应该出来了,言下之意,正义来得太迟,再惨也惨不到哪里去了。


此言差矣,无罪释放跟服刑完毕出狱,那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结果都是重获自由,但是含金量显然是不一样的。

服刑完毕,还是有罪之身,不仅自己终身背着这个包袱,也影响到家人。一方面走到哪里,都要被人指指戳戳,这是杀人犯的家人;一方面在就业方面受到影响,比如金哲宏的儿子报考政法机关公务员、参军入伍、报考警校等等,在此之前都是受到影响的,属于政审不合格的类型,而且不仅影响他儿子,孙子也一样受到影响。

而现在金哲宏被改判,以上那些不利影响就不存在了。而且还有一点,服刑完毕,那毕竟案件没错,无论服刑多久,都是拿不到国家赔偿的。现在金哲宏多种疾病缠身,拄着双拐才能走路,失去了劳动能力,如果没有收入来源,出来生活也成问题,但是现在既然关押错了,那么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笔者简单算了一下,大概是240万元左右,至少下半生的生活有了着落了。

虽然正义姗姗来迟,但毕竟没有缺位,就这一点而言,犹如黑夜里闪烁的寒星,给夜行者以希望!我们相信,以后这种类型的案件会越来越少,这也是我们的美好愿望!


打虎拍蝇


对于金哲宏案说以下几点:

一、如果金哲宏不是退伍军人,那就不会是冤案。因为没有退伍军人的身体素质,早就折磨死了,还翻个什么案?

二、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不但没有引起办案人员(此处不用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称谓,因为怕玷污了这些神圣的称谓)的重视,反而是给了它们(因不配用他们二字)继续伪造证据及我伪造口供的机会。

三、为这次翻案的律师们及各新闻团队才是法律的维护者!而本应是维护者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却成了冤案的缔造者!

四、金哲宏申请“国家赔偿”是必然的,也是天经地义的。但对于该事件的追责也应该同时进行,希望不要草草了结!还世人一个公道!


观天下谈四川


因为1995年的一个案件,让金哲宏吃上了官司,并让他锒铛入狱!如今,23年过去了,金哲宏被无罪释放,获得了自由身。虽然他获得了清白,获得了自由,可是他人生最好的年华,永远无法回来了!

我们普通人关心金哲宏的命运,其实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的命运。假如某一天,我们也吃上了官司,并被冤枉了该咋办?想到这里,我们一定会不寒而栗!

所以,我们要关注金哲宏的案子,并要质问,为何当年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有罪的判决,难道都是临时工干的吗?

如今,金哲宏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拄拐方能前行,他的明天在哪里,究竟谁该为这一切承担责任呢?

有人说,可以寻求国家赔偿?国家的钱是哪里来的,还不是我们纳税人的钱!某些人的过错,为何让我们纳税人买单呢?

所以,我建议,让当年那些错误审理案件的人买单,这才公平正义。让他们明白,不管是工作的失误,还是工作的马虎,都要付出代价的!更要让他们明白,他们的工作失误或者马虎,会误人一辈子,甚至会要人命的!

最后,愿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要被冤枉,让公平正义之光永照人间!


梦若花瓣


他本无罪,是说你有罪就必须有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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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波千里


我绝不认为过去的警察是故意制造冤案的,那时的侦办条件和侦办理念,勘验手段和现在无法比!疑罪从无,不是否认你是凶手而是证据按现在的证据不足而已!警察不会抓无辜之人而是办案不细,没有死证而已!请问真凶是何人?只有内蒙呼案,真凶抓到了,让大家心服口服!


五生27


那些办案者都是人类的权力野兽野狗,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点权力乱作为,把保卫国家的退伍军人当罪犯屈打成招。严查公安局的办案者,这是犯罪行为,公安办案者打人至残己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十八大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的社会主义。

从金哲红的身体而言,一个军人强壮的身体,给那些人类强势野兽公安办案人员打成残疾,这些利用公权犯罪的人类野兽,从严查处还金哲宏一个公道。


勿忙历史


金哲宏用23年的青春年华和顽强正义精神与残暴可悲的国家执法人员进行了一场捍卫真理的斗争!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见证了一些无能的执法人员给祖国蒙羞。人生有几个23年????看到金哲红的遭遇我很痛心,你也很痛心吧!让我们共同祝福他从现在开始一切吉祥如意!


孩子王正能量


如何看一个案件,首先要看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那么,具体到金哲宏案件,有哪些事实呢?第一,1996年2月5日,金哲宏被逮捕后被判死缓;第二,2018年11月30日,经吉林省高院再审,金哲宏被依法改判无罪。这是两条基本事实。当然还有诸如历次上诉、入狱23年等事实存在。基于基本事实,现在要做的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申请国家赔偿,并开展案件倒查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这里的问题是,这里的讨论,好像与金哲宏案相关的当年的女子被杀案无关了?确实是这样,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金哲宏所为,或者金哲宏就是凶手或者参与了案件,那么,他就不应该被审判,而这也正是今天的审判结果的法律依据。也因此,金哲宏案与当年女子被杀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现如今,金哲宏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处理自己的案件了。

至于女子被杀案,就是公安机关继续侦办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金哲宏与此有关,那么,他仍将为此负责(历经多年,不知道能不能做到了),如果不能证明或者又找到了其它的真正的凶手,又或者在一段时期内无法破案,那属于另外的问题了。

有人说,证据不足并不代表非他所为,这话本身没什么问题,那就需要补充充足的证据。但这样说的目的又是什么呢?难道说是证据不足也应当认定吗?这样的结论,毫无益处,不值一驳。

有人说,执法机关不会故意制造冤案错案,我们也宁愿相信此话为真,但问题是,还是要有充分足够的证据,否则拿什么给一个人定性定罪呢?

补充一点,证据不足也不代表永远证据不足,如果有了新的证据,也就是说具备了充分足够的证据,那谁也无法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需要做的仍然是寻求充分足够的证据。而不是在此之前,就进行认定。你说是吗?


不惑老羊


金哲宏案子我是冷笑着看的!算你小子命大,比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运气好多了……


卑躬屈膝中国国民


刑迅逼供,只是某些刑侦人员,预审人员想走捷径的后果,他们怕做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以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也有一种情况,锁定的嫌犯并没有错,但苦于技术落后,寻觅不到确凿证据,急于从嫌犯身上打开突破口,嫌犯心中也掌握了警方无法获取直接证据的可能,所以漏网之鱼也是有的,但这不怪嫌犯,只怪我们的干警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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