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在宿舍被同學追打跳樓致殘 法院判賠26萬

女生在宿舍被同學追打跳樓致殘 法院判賠26萬

視覺中國圖

這是中國青年報“青年之聲”欄目的一篇報道。一個女生在宿舍裡被同學追打,她跳了樓,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後續問題。

有數據顯示,每當有一個孩子被成年人虐待,有三個孩子在被同伴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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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記者 張文凌

法庭上的王穎(化名)儘管極力剋制自己的感情,但仍然幾次因哽咽而無法陳述。

兩年前,王穎在學校宿舍裡遭到同年級女生王露、嚴玉梅、潘藍(3人均為化名)的毆打,她爬上洗漱臺打開窗戶逃避不慎墜樓,造成九級傷殘。

然而,在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卻認為,王穎對自己受傷的後果負有一定責任,“要負擔損失的20%”。

10月26日,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認定王穎沒有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嚴玉梅、王露、潘藍及學校賠償王穎各項損失共計261732.94元。

走出法院大門,王穎坐在臺階上,望著眼前車水馬龍的街道,儘管她表示對“二審判決很滿意”,但她知道,自己內心的那片陰影還未散去。

王穎、王露、嚴玉梅、潘藍同是昆明市衛生學校2013級學生。事情發生在2016年5月12日她們畢業的當天。

那天早上已經辦理完離校手續的王穎午飯後回宿舍,走到二樓時,被叫進嚴玉梅的274宿舍,嚴玉梅質問王穎“是否因為與一名長得漂亮的女生在一起玩”,就“特長臉”,王穎說,“就是有面子,怎麼了”,於是兩人吵了起來。

不想繼續糾纏下去的王穎很快離開了這間宿舍。不料嚴玉梅卻追出來問她,為什麼把門砸得這麼響?是不是對她有意見?王穎一邊走一邊不停道歉,說不是砸門是風吹的。走到三樓時,追上來的嚴玉梅抄起樓道上的凳子準備打向王穎,被潘藍、王露拉住。王穎也被同學拉進了393宿舍。

然而,以為躲進宿舍就安全的王穎沒想到,10多分鐘後,嚴玉梅、王露、潘藍拿著宿舍衣櫃掛衣服的小鋼管,衝進393宿舍,嚴玉梅用小鋼管打擊王穎頭部,“感覺要被打死”的王穎,趁小鋼管被嚴玉梅放在桌上之機,拿起來回擊嚴玉梅,王露、潘藍見狀,開始參與毆打王穎。嚴玉梅要求王穎下跪道歉,王穎拒絕。在後來的回憶中,王穎說,她在混亂中瞥見樓下有老師,於是退到窗戶邊,希望樓下的老師能看到宿舍的情況。然而王露卻過來關上窗戶,拉上窗簾。走投無路、感到生命受到威脅的王穎不得不爬上洗漱臺打開窗戶,坐到窗戶邊,希望能用這一方法向樓下老師求救。但此時,嚴玉梅、王露、潘藍不但沒有停止語言挑釁,甚至還說“要不要推你下去”。在極其緊張的狀態下,王穎手一滑,墜入了樓下的綠化帶中。

送醫救治後,王穎被診斷為頭外傷、椎體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她在醫院治療了25天,2017年5月又進行了二次手術,取出體內的支架。

經嵩明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認定:王穎的損傷為輕傷一級,胸腰部椎體骨折損傷為九級傷殘。

事發之後,2016年6月7日,嵩明縣公安局對嚴玉梅處以行政拘留14日,罰款500元;對王露、潘藍處以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警方認為,3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本案作出不立案決定。2017年8月21日,嵩明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嚴玉梅、王露、潘藍3人無罪。該判決現已生效。

然而,自王穎墜樓受傷住院至今,除了王露的母親向王穎支付了500元,嚴玉梅、王露、潘藍3人都對她不聞不問,王穎多次與他們溝通協商損害賠償事宜,都沒有得到答覆。無奈之下,王穎將嚴玉梅、王露、潘藍、昆明市衛生學校告上了法庭。然而,在一審法庭上,王露和潘藍否認自己有侵權行為;在二審中,嚴玉梅、潘藍未到庭答辯。

今年3月23日,嵩明縣人民法院對王穎與嚴玉梅、王露、潘藍、昆明市衛生學校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王穎的傷殘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4萬餘元,由嚴玉梅等3人承擔70%,學校承擔10%,王穎自己承擔20%。

同樣都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王穎和王露均不服此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0月26日昆明中院的二審中,“王穎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王露是否該承擔責任?”成為庭審爭議的焦點之一。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穎本應預見其行為的危險性,但在事件發生時,王穎面臨的是多人的毆打、言語刺激挑釁,在此情況下,不能要求其以正常情況下普通人的認知水平進行理性判斷。因此,王穎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

而王露與嚴玉梅、潘藍二人共同持小鋼管進入王穎的宿舍,其本人也對王穎實施了侵權行為。3人之前的行為在時間上有連貫性,空間上有同一性,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備因果關係,且3人的行為系一個整體,具有不可分性。因此,王露應當對王穎的損失與嚴玉梅、潘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當庭宣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由嚴玉梅、王露、潘藍賠償王穎各項損失共計240959.65元;昆明市衛生學校賠償王穎各項損失共計20773.29元。

因為事故的發生,王穎錯過了2016年5月14日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由於傷到腰椎等多處神經組織,王穎至今背部彎曲,走路直不起腰,經常失眠頭痛,入廁只能坐不能蹲,稍有重量的東西都不能提。身體的傷殘,使她無法再從事護士工作。

“我在醫院實習時的成績很好,我喜歡這個能救死扶傷的工作,但現在已經無緣了。”王穎流著淚說。

在王穎和她父母看來,王穎受到的傷害,是由嚴玉梅、王露、潘藍校園霸凌行為所致,但學校的管理也存在漏洞。

王穎的代理律師指出,案發當天,學校在每棟宿舍樓安排了3位值班老師,當王露關閉窗戶時,樓下老師指了她一下,王露迅速關窗拉上窗簾,但老師未到樓上查看。而王穎從爬出窗臺到墜樓持續了一段時間,卻沒有任何一位老師發現。學校除了在一樓安裝防護欄,其餘樓層均未安裝,不符合《雲南省學校安全條例》;此外,學校宿舍樓道安裝有監控,但案發後派出所向學校調取監控錄像時,學校卻矢口否認有監控。

“住院期間,父母已為我花費了10餘萬元,但我們多次就醫療費和賠償費與學校溝通,學校卻一直避而不見或敷衍了事。”王穎說。

對此,學校卻不這麼認為。

學校的代理律師在法庭答辯中表示:“整個過程中,事發前毫無徵兆。”

代理人稱,學校在2016年春季學期值周表中就提前安排了人員,加強了學生離校前的安全管理。2016年5月12日事發時,有7名值周老師在進行常規值守。事發後,校領導以及10多箇中層以上的幹部老師都趕到現場,呼叫120救護車將王穎送往醫院。王穎住院期間,校領導和班主任等都分別看望過她,還安排兩位老師到醫院照顧王穎,但王穎的父母“以會影響她的情緒為由,要求兩位老師離開醫院”。

事發後,學校積極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調查和處理,併為王穎墊付了1021.48元醫療費,交給她母親6000元現金。由於王穎的父母“除要求賠償13萬元醫療費外,還要求賠償80萬元”,因此,學校才決定“不再墊付醫療費用,等案件得到合法定性後,學校再承擔責任”。

同時,代理人還稱,學校在每棟學生宿舍顯眼的地方,都粘貼了《學生宿舍管理規定》以及《學生安全十牢記》,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也組織過法律講座,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這件事以後,我曾一度懷疑自己,是不是我真的做錯了,是不是我就該被打?”王穎哭訴道,每當想到那天的情景,她就非常緊張,負面情緒讓她一度想自殺。

“王穎的現狀,正是受欺凌學生通常會出現的狀況:社交性焦慮、孤獨、迴避、身體疾病、自卑。他們還可能患上恐慌症,採取攻擊行為或陷入沮喪。”昆明市西山區向陽花青少年事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向陽花”)主任郝萬勝說。

他指出,校園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環境,也有支配與服從的社會關係,存在著競爭、自信、維護榮譽的心理需求,一旦情境觸發,校園欺凌的行為就會產生。

“向陽花”在與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對1300名中小學生、職業學校學生的調查中發現,在學校裡處於學業劣勢、缺乏自信的學生,為了提升自己的地位、價值,或者是被異性關注的機會,往往會選擇暴力,以期在特定的競爭環境中勝出;還有的是因為一句話、一個眼神、一個不同的觀點,或任何有輕視意味的信號,甚至是看不慣同學理了一個新奇的髮型都會引起群體毆打。

“對學校來說,此類事件似乎防不勝防,總是突如其來,讓人措手不及。”郝萬勝說,當校園欺凌發生時,學校一方面要接受多方調查,另一方面要承擔法律、行政、經濟責任,還要面對洶湧的社會輿論。

但是,當欺凌事件發生後,學校仍要“以被傷害學生的利益為最大化”。

“很多時候,學生心理上的傷害遠勝於身體上的傷害。”郝萬勝指出,被傷害同學的利益不僅是身體救治,還包括心理的康復。同樣重要的還有,對參與欺凌的學生,除了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處理,心理干預和矯正也是處理措施的一部分。“這是很多學校目前忽視和沒有做到”。

他提醒,“孩子不會因欺凌而成長。”

“大多數在童年時期實施欺凌的孩子,在青年期和成年階段將持續保持欺凌行為。”郝萬勝說。

他提供的一些研究顯示,被欺凌的孩子更容易頭疼、胃疼、抑鬱和焦慮,與欺凌相關的心理健康問題往往持續到生命的後期;欺凌和被欺凌的孩子都有更大的自殺風險;欺凌和被欺凌的孩子更有可能曠課、對學習興趣不高、成績差;欺凌的孩子,更有可能使用毒品和酒精進行犯罪活動。有研究甚至發現,“60%經常在小學階段欺凌別人的男生,在24歲前就有犯罪記錄”。而加拿大紅十字會的數據顯示,“早期的欺凌和後來的約會侵略與性騷擾之間有預測性的聯繫”。

雲南安寧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室一位檢察官也認為,無論是對欺凌者還是被欺凌,都必須盡力識別和干預介入。“欺凌隨著年齡的增長可能會變得更加難以覺察。”她說,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和訴訟監督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多年的辦案經驗顯示,“早期識別和干預欺凌,可以防止侵略性相互作用的形成。”

包括這位檢察官在內的多位司法界人士認為,昆明市中院對於王穎這一上訴案的改判,“是對校園欺凌的零容忍,是要讓欺凌者知道:受害者無可指責,肇事者必須承擔責任。”

“司法部門的介入有助於提高對校園欺凌的抑制效果。”郝萬勝說,傳統上關注虐待孩子的工作一直只在保護孩子免受成年人傷害。而對欺凌的研究表明,我們更需要保護在同齡人手中遭受身體或精神暴力、傷害或虐待的孩子,也就是被實施校園欺凌的孩子。據加拿大第一個促進兒童和青少年安全與健康關係的國家網站防禦網的數據顯示,每當一個孩子被成年人虐待,卻有三個孩子在被同伴欺凌。

一個細節:

10月26日的庭審中,有150名高一年級的中學生參加了旁聽。當庭審結束後,他們向本案的審判長王瑞法官提出了多個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如果我看到了校園欺凌整個過程,但我什麼都沒做,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王瑞說:“只是旁觀,沒有參與欺凌,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她告訴孩子們:“當校園欺凌發生時,不要去旁觀;我們不建議未成年人直接介入校園欺凌行為當中,但要及時向學校和老師報告,對被欺凌的同學進行有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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