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澧:女子抬豬肉堵政府大門,擾亂單位秩序被拘留

11月19日14時許,臨澧縣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用生豬肉堵縣政府辦公樓並在院內鬧事。接報後,安福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經查,豬肉攤販周某枚(女,現年52歲,臨澧縣修梅鎮仙女村人),因在屠宰場批發的生豬肉少了3斤秤,於是向縣屠宰辦尋求賠償。但周某枚對縣屠宰辦的處理回覆不滿意,遂邀集另外3名女子將半邊生豬肉抬到了縣政府院內,並大吵大鬧,引起大量人員圍觀,嚴重干擾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目前,周某枚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臨澧:女子抬豬肉堵政府大門,擾亂單位秩序被拘留


法律知識普及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非法聚集,或者圍堵國家機關大門,衝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打砸、毀壞公私財物,攔截車輛,實施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1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來源:臨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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