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解決途徑

日常中,施工合同經濟案件頻頻發生。在拖欠工程款嚴重威脅到施工企業生存的情況下,把希望寄託在建設單位發“善心”歸還拖欠款,在市場經濟和法治日益完善的情況下是不可取的。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請求,最後取得法律公正的解決,維護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舉。但是如何能在法庭上勝訴,還取決於施工企業財務、技術、經營人員素質和合同條款完善程度,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拖欠工程款的解決途徑


有些施工單位雖然勝訴,但是工程款已無法追回,造成這種情況是由於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對建設方的社會信譽與經濟實力缺乏瞭解,為承包工程埋下極大的隱患,最後造成惡果。

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首先,合同的條款要嚴密、完備,符合法律、法規,這樣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合同法》規定不能採用工程留置權。因此,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工程款拖欠,應設定具有償還能力的“保證人”或設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其次,簽訂合同條款時把今後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加以設防。首先,認真考察對方,瞭解對方的情況;另一方面設想今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糾紛,儘量在合同中加以設定,使合同儘量完備和嚴密。一旦發生糾紛引起訴訟,設定協議管轄條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為今後勝訴打下基礎。

施工企業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施工企業“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來解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使工程承包人的回報得到應有的保障。《合同法》明確規定,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按照該條款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

當建設方遇到資金緊張或企業運轉不正常時,常將資金危機轉嫁給施工企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或工期拖延,是其拒付工程款的主要藉口,因此在法庭上辯論焦點是隱蔽檢查驗收和竣工驗收上的分歧。《合同法》第279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在施工中和竣工驗收時,均應及時辦理質量驗收手續,加強施工技術管理,在合同管理中,堅持建設方和監理方及時簽字簽證制度,保證合同手續合法性,為以後解決合同糾紛和法庭上辯論提供充足證據,確保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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