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原判 改判無罪 吉林高院對入獄23年的金哲紅故意殺人案重審宣判

2018年11月30日,對於金哲紅(曾用名金哲宏)來說,是他這一生最難忘的一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金哲紅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金哲紅無罪。

此時,金哲紅在獄中已經度過了23年光陰。

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金哲紅拄著雙柺走出法院

11月30日,長春市的天陰沉沉的,戶外氣溫低至零下4攝氏度。

8時30分,金哲紅的兒子金永鑫、辯護律師李金星、襲祥棟等人早早來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外等候,與眾多媒體記者聊著金哲紅案件的有關情況。

“這就是押金哲紅的警車,你們快看一下,你們見證了一個歷史時刻!”李金星興奮地高喊。

8時46分,只見一輛法院警車迅速駛來,押解著金哲紅從法院大門駛入院內。

9時20分,金永鑫和兩位律師進入法院。

9時41分,襲祥棟律師率先在媒體微信群內發兩個字——“無罪”,緊接著又發佈了吉林省高院對金哲紅的無罪判決書照片。

9時58分,拄著雙柺的金哲紅在眾人陪同下,緩步走出法院大門,他立即被眾媒體記者包圍。

“出事以後,我就一直在等待這個結果。我沒有殺人,我認為自己只要活著,就會證明自己的清白,最終遇到好心的律師,終於等到了。”金哲紅面對記者的提問顯得異常淡定,當記者問他“此刻心情”時,金哲紅表示,“沒什麼特殊感覺”。

“回去父母墳頭拜祭,這是我目前最想做的事情。”金哲紅說,其父親參加過解放戰爭,還參加過抗美援朝戰爭,在部隊曾是一位領導幹部。其母親是朝僑,由於他的事情,母親病逝時都沒閉上眼。

據瞭解,金哲紅兄弟姐妹一共6人,兩個哥哥兩個姐姐,他排行第五,還有一個雙胞胎弟弟。自金哲紅入獄後,母親幾乎不吃不喝不睡,天天到路口去等兒子,後來生病半年後離世。母親臨終前還一直說:“一定把大紅(金哲紅)救出來啊,他沒殺人!”而金家兄弟姐妹前些年還在為金哲紅的事情奔波著,但為了繼續生活,金家兄弟姐妹後來紛紛出國打工,10月24日,在吉林省高院開庭重審金哲紅案時,金家兄妹曾一起來到法院希望能接金哲紅回家,但因沒有當庭宣判,大家又各自出國。

“我自始至終都堅信我父親沒有殺人,現在他的身體狀況非常不好,要帶他去醫院看病,至於以後的生活等到時候再說吧。”金永鑫激動地說,辦理完出獄手續後,他首先要和父親一起回吉林市老家,去爺爺奶奶的墳前拜祭一下,正式告慰已經故去的親人,父親是清白的,根本沒有殺人。

隨後,金哲紅在眾人陪同下,回到服刑的監獄辦理相關手續,之後啟程前往吉林市老家祭拜父母。

金哲紅堅持上訴申訴 曾被法院四次判死緩

因為金哲紅的堅定執著,多年來經過不斷的上訴、申訴,終於迎來了法院撤銷原判、改判無罪的時刻。

據瞭解,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11月9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後,金哲紅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8月4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後,金哲紅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於同年10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0年5月29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金哲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金哲紅不服,又一次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並於同年8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金哲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上述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金哲紅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訴。

吉林省高院於2012年3月26日駁回其申訴。金哲紅不服,再一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訴。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10月15日,吉林省高院召開了庭前會議,就管轄、迴避、申請調取證據、提供新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排除非法證據、是否公開審理等問題聽取檢辯雙方意見,並對在案證據進行了梳理,歸納出本案爭議焦點。10月24日,吉林省高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吉林省高院經再審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時許,吉林省吉林市雙河鎮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車去吉林市口前鎮,途經長崗站下車,在雙河鎮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紅駕駛的摩托車前往雙河鎮後失蹤。1995年9月29日8時許,雙河鎮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鐵路南側樹林內發現一具女屍。經公安機關現場尋訪、調查,李某親友辨認,確認死者為李某。經鑑定,李某系右前額受外力打擊,昏迷狀態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氣管、支氣管,使氣管強痙攣收縮引起窒息而死亡。

“原判認定金哲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依據是金哲紅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吉林省高院認為,但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金哲紅作案的相關證據,金哲紅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和作案動機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不能確認;金哲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鏈條,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11月30日在金哲宏案公開宣判現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以及新聞媒體記者參加了旁聽。與庭審不同的是,金哲紅聽候宣判時並沒有被帶進囚椅,法庭安排其坐在廳內的一個長條沙發上聽候判決結果。

宣判後,合議庭向原審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出席公開宣判的檢察人員送達了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作了釋明。據悉,該案後續的國家賠償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案件有諸多疑點 金哲紅曾遭遇刑訊逼供

“金哲紅與李某的死亡沒有任何關係,導致李某死亡的另有真兇。”襲祥棟回想起辦理金哲紅案時說,在最後一次開庭再審過程中,他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一是金哲紅案中騎行的線路地圖,可以證明案中的口供有多處矛盾。

1997年12月,吉林高院第一次將金哲紅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審時,曾發函要求吉林市中院查清五大問題:一、作案動機是什麼?二、作案的第一現場在哪裡?三、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時間)?四、卷中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情況說明記載,從胃內飽滿程度,胃內容物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後一頓飯後半小時至一小時後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後一頓飯在哪吃的,吃的什麼以及飯後到被害期間的行動過程搞清楚。五、應進一步確定被告人是否佔有作案時間?

但這些疑問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之前的判決要麼規避了這些問題,要麼進行了模糊化處理。”襲祥棟說,沒有精液和精斑,證明金哲紅與李某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就很弱;沒有發生性關係,法院認定的作案動機就不存在。

襲祥棟認為,案件中關鍵問題前後矛盾,甚至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案發的第一現場竟出現過更改情況——1996年、1998年法院審理時,判決認定案發第一現場為永吉縣雙河鎮外,而2000年法院審理時,判決認定案發第一現場則變成了雙河鎮內。

“法醫鑑定分析稱,李某右前額皮下血腫,系鈍器外力所致。”襲祥棟說,前兩次一審認定,金哲紅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將李打倒在地,後又用手掐李頸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現場時並沒有發現木棒之類的鈍器。到了第三次一審,木棒消失了,變成金哲紅“用左腿膝蓋壓住李某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在後面的審理程序中,檢方並未提出新證據,而上述種種矛盾和疑點也沒有得出合理的解釋。

“我們提交的另外一個新材料就是金哲紅的筆錄,可以確認在偵辦過程中,辦案人員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導致金哲紅身體受到摧殘,入獄服刑時不得不拄著雙柺。”襲祥棟律師說,入獄後,金哲紅的身體日況俞下,除了腿部傷痛外,如今又患有糖尿病、腎結石、高血壓、胃病、心臟病等,後來還患上腦梗,已經半身不遂。

“和之前很多已經翻案的冤案一樣,此案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直接的物證和人證,更多是通過認罪口供來認定‘犯罪事實’現場,我們認為金哲紅的口供和‘刑訊逼供’有直接關係,他的口供前後矛盾,完全不可信的。”李金星表示,更為關鍵的是,勘查筆錄和法醫鑑定中沒有金哲紅一個腳印、一根頭髮、一個指紋等客觀性證據。

“今天是金哲紅多年來第一次露出笑容,法院宣判金哲紅無罪,我們也非常激動。”李金星說,金宏哲能夠重獲自由,要感謝吉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是他們的工作讓案件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同時還要感謝對案件做過推動的法學家和前幾任律師以及志願者。

李金星表示,金哲紅案申訴成功了,一定會給其他冤假錯案帶來巨大希望,因此再此呼籲,希望國家快速建立重大冤案平反申訴機制,讓每個當事人能夠更快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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