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低保核心问题:低保人员可以获得临时补助吗?

15个低保核心问题:低保人员可以获得临时补助吗?

近日,在《民政部关于优化低保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到要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

近日,在《民政部关于优化低保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到要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

考虑到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2015年9月,中国残联、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对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强调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8年7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8〕90号),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范围由“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放宽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低保对象5311.2万人,其中残疾人605.4万人(重度残疾人168.1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301元/人年。

关于低保大家一定还有一些充满疑问的地方,比如申请低保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低保证丢失怎么办、低保人员能否领取临时救助等,就这些疑问,小编给大家带来详细的解答。

低保政策国家层面的现行政策依据有哪些?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低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等政策法规。

在申请低保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规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按照上述要求,各地大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低保信息是否联网?低保号怎么查询?低保证丢失怎么办?低保人员死亡停发金时间是当月还是次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经办事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上述规定,关于低保信息查询、低保证丢失、低保金停发时间等问题,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异地是否可以办理低保?人户分离怎么申请?

关于异地、人户分离等情况申请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能否同时领取临时救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对象范围分为两类:一是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是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此,无论是低保对象还是特困人员,如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取消低保的原因有哪些?因为加入合作社被取消低保合规吗?民政部是否规定哪些疾病可以享受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加入合作社、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或退出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享受低保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享受低保或低保金的额度。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因病致贫是否可以申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纳入低保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纳入低保范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低保中的“家庭”是指什么?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相关规定,“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子女有楼有车,父母是否可以享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当地有关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具体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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