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婚後加了女方名字,如果離婚的話房子該歸誰呢?

洪俊毅


婚前房產加名的行為在法律上一般是視為對一方的贈與,這個贈與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是以辦理物權登記作為認定依據,而通過加名行為,完成物權登記,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根據法律規定,該贈與屬於不可撤銷贈與。

所以個人所有房產通過加名,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實踐中,一旦到離婚房產分割,有的人提出當初加名是附有條件,是希望對方能夠孝敬父母,撫育子女;有的人則說對方提出若不加名則要求離婚,為增進夫妻感情,息事寧人而被迫加名,各種理由都有,但不管怎麼樣,若是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存在脅迫行為,一般的加名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


葉律師


根據我們國家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不動產的權屬,是以不動產登記來作為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的標準。

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婚後也沒有貸款,並且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那麼本來這套房子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說,婚後,男方又在房產本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麼該房產本將變成登記在男方和女方的雙方名下,所以該房屋自加上女方名字之後,將變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的話,女方是有權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的。通常情況下,在女方沒有過錯或者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一般是一人一半這樣處理。

所以房產本上的名字不是隨便加的,加名就意味著你自願將房屋的所有權份額贈與對方,並且在房屋已經實際變更所有權人的名字是情況下,是很難進行撤銷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很多人並不懂得房子加名的含義,房子如果是婚前個人全款購買,那麼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加上女方名字,如果能過一輩子,那麼,加不加名字無所謂,如果過不了幾天,就要離婚,那麼這個房子是要作為共同財產被人分去一半的。

現在很多女士結婚,我覺得就是動機不純,她們以自我保護為由,以害怕婚姻不穩定為因,要求男方把房子分給她們一半,有的甚至要全部,現在這樣的人太多了,在她們看來,這場婚姻不過是錢物與肉體的交換,她們付出肉體,理所應當得到物質的補償,其實,他們這種行為,是把自己放在了非常卑微的位置,甚至放在某種角色的位置,她們抱著婚姻好不好無所謂,反正我不能吃虧,即使婚姻過不下去了,我還有物質補償的心態。這種心態下,這個日子實際是很難過好的。

這個時候,很多人就不願意談男女平等了,他們這個時候就把自己擺在了弱者的位置上,其實,在婚姻的問題上,的確是男女平等的,任何過高過低的安放自己的位置都是會動搖的。

婚姻在於兩個人的經營,我們發現,兩個人白手起家的日子是最幸福的,而不勞而獲,因為得來的太容易,反而不會去珍惜。

我一直在想男方或者女方的婚前財產,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融入婚姻,我想的辦法是,以婚姻的時間計算,十年10%,二十年20%以此類推,會不會好點?出軌等婚外原因導致婚姻破解,不享受分配財產義務,是不是這樣會好一點?此處,男女同等權利。

在以前,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現在,這樣的問題時有發生,這是為什麼呢?


韓東言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它不因婚姻關係的締結和存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夫妻一方對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他完全可以將其部分份額贈與他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個人所有的房產登記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麼就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因該贈與行為而使得房產從個人所有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

另外,根據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一旦在權屬登記上加上對方名字,那麼一切就木已成舟,一旦離婚該房產就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有的男人可能會說,我同意加名只是為了增進夫妻感情而已,事實上我並非真的想送她一半房產,更不想在離婚時分她一半。這種想法可以理解,於是我就教大家一招化解難題。

如果你老婆想讓你在房產登記上加上她的名字,不然就一哭二鬧三上吊不得消停。這時候你可以哄她說:“去辦理房屋變更登記要花不少錢呢,何必花那個冤枉錢呢?我直接和你簽訂一份《贈與合同》吧,約定我將房產份額贈與一半給你。”從法律效果上來說,《贈與合同》確實賦予了妻子取得一半房產份額的權利的法律效果。因此,這樣多半都能哄住她。


當然,並非人人都是法律專家,她一定不會知道《贈與合同》在贈與標的物轉移所有權之前,贈與人是享有任意撤銷權的。因此,一旦將來鬧離婚,如果她要求按照《贈與合同》分她一半房產,你就可以主張撤銷贈與。怎麼樣?這招是不是兩全其美啊,哈哈。

下面附上一人出資購買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的不同情形,供大家實際參考。


冰焰


房子是婚前男方全款買的,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房子仍然屬於男方,女方一毛錢都帶不走。

如果婚後無條件加上女方名字,也沒有份額約定,就屬於無償贈予,那麼離婚後,房產各有一半,女人可以拿走二分之一的房款。

如果房子是有條件加上名字的,比如和孝順老人掛鉤、或贈予媳婦(離婚後自動生效等)。這些當然得有贈予協議或法律公證。如果沒有這些法律文書等來證明,單靠嘴說恐怕是不行的,如果拿不出讓贈予失效的證據,離婚後,房子會按房產登記為準,離婚後,每人一半房子。

如果在加名字時,對其各自的份額做了具體規定,則按當時的規定分割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離婚後,則按男女各自二分之一分配。

做為女人,男人如此信任自己,剛結婚就把自己的家產的一半放在了你的名下,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啊!希望你能珍惜男人的這點深情,孝順公婆,相夫教子,執子之手,白頭偕老;男人呢,你把家產的一半都放在了女方身上,說明你對她是多麼的一往情深。希望你一如既往的保護她、愛護她,和她同甘共苦,走到生命的最終點。如果這樣,以上的問題就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您的這個問題有一點複雜。

跟加女方名字的時間,婚齡長短,夫妻共有財產的多少有關係。

這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婚後加了女方名字。

不知份額是多少?

如果僅僅加名,也可能就等於是各得一半,就是把婚前財產的一半贈與了女方。

但是顯然這個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

如果婚姻不能繼續,這個贈與可能就會不成立,或者被撤銷。

所以加名後多長時間離婚,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你沒有介紹這些問題,我就沒有辦法去準確的回答。

給個基本原則吧,加名以後時間很短,譬如說一年之內就離婚了。

那你可以請求撤銷這個贈與合同。一點都不給女方。

如果加名之後有十年八年才離婚,那就按照房產證登記的狀態去分割。

所以,男士們請注意,不要頭腦一熱,就把婚前財產贈給了你的妻子,你要睜大眼睛看看這個人是不是你白頭到老的配偶。


陳群律師


男方婚前全款買房,即使婚後辦理房產證,因已經實際上履行完付款義務,房屋屬於男方個人婚前財產

而婚後加女方名字,屬於男方對女方的贈與。贈與的內容就是一半的房產所有權。因房屋的特殊性,只有在房屋證上加上女方姓名,贈與才完成。只是口頭承諾的話,不算數。此時,個人婚前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離婚,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雙方都要求房產,且同意競價,則價高者得房產,其後對另一方補償。

雙方都不要房產,可對房屋進行拍賣,夫妻雙方可對拍賣所得款項分割。

一方要求房產,另一方不要求房產,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男方同意加或者不加沒有對錯

按照問題的意思該房屋應該是男方的個人財產,既然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男方有處分權,是否同意加名字全憑男方的想法。 男方覺得自己深愛著對方,想把自己所有的東西都給她,同意在房產上加她的名字,完全沒問題。男方如果覺得這是自己買的房子而且又擔心日後發生財產糾紛,不加女方名字也可以理解。

女方提出加名字也有道理,主要是想在生活上有一個保障。



無論男方怎麼選擇,在法律上這幾點需要注意

1、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當然是在全款買房或者房貸已經付清的情況,如果房貸是在婚後共同償還的則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個人財產男方有權處分。

2、男方如果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女方的名字,該行為屬於贈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已經就加名字的事去房管局登記了,那麼男方就不能再反悔,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會考慮加名字的時間與起訴離婚的時間的長短。



3、男方在同意加名字的情況下還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比例。例如,雙方可以約定男方享有70%的份額,女方享有30%的份額,或者60%、40%等等。如果沒有約定固定份額的,一般按照等額原則。法院在進行房產分割的時候會根據登記情況進行判決。

不管怎樣,房屋的價值畢竟不是一個小數目,加名字或者不加名字還是要慎重考慮、理性決定。


上海律師張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房屋做為不動產登記,來確定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是男人婚前全款買的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後來,結婚,又在不動產產權證加上妻子名字,這時候,在法律上來講,就是男方自願贈與女方的!既然是贈與又加上女方名字。這時候房子就屬於婚後共同所有!如果離婚,女方是有權要求對方或者要求法院判給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合法!

但是我個人認為卻不合理!雖然結婚時男方把房屋不動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雖然是自願贈與行為,但是這個贈與行為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你和我結婚,和我過日子,沒想著以後會離婚,我才會自願贈與你,如果後來你不和我過了,要和我離婚!我自己的房子為什麼要分你一半,是不是這種帶前提條件的贈與行為隨之就要取消!所以我個人認為不合理!

如果是女方的婚前全款買房,我認為這種情況同上一個道理!當然,人家女方跟你這麼長時間,有權要求其他方式的補償!


胖胖隆嘀咚


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那麼應該屬於男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婚後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就屬於對女方的無條件贈與,也就是說加名行為屬於男方將房產的一半份額無條件贈與女方,從此房產由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

女方可以分得房產的一半份額

注意:我國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的,如果男方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無公證)要將房產贈與女方一半,那麼在房屋沒有加名之前,男方都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撤銷贈與後房產依舊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不加名房子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你們之間存在公證過的贈與協議,那麼就算不加名,男方也不能任意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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