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高平市陈区镇魏庄村刘某清利用职务便利
为申某等人承包经营双友煤矿提供便利
非法收受分红款717万元
近日
高平市法院作出判决
刘某清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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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查
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刘某清承包经营魏庄村双友煤矿。
2003年1月,刘某清担任魏庄村村委主任。
2004年2月,煤矿承包合同到期后,刘某清继续经营煤矿至2005年6月。
2005年初,经高平市陈区镇魏庄村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外承包村办双友煤矿。申某决定承包该矿,刘某清表示其经营期间有600多万元债务,需要申某中标后替他偿还,申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3日,申某以680.5万元中标,并签订承包合同。随后,申某答应不用刘某清出资,仍给予其45%的股份,并要求刘某清提供其矿长证件等相关证件。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
2006年初和2008年底,刘某清两次收到分红款共计960万元,扣除申某承包煤矿期间使用刘某清矿长证件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酬243万元,刘某清两次非法收受申某给予的分红款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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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刘某清利用职务便利,为申某承包经营双友煤矿提供便利,非法收受分红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冻结在案的90万元予以没收,对剩余627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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