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高平市陳區鎮魏莊村劉某清利用職務便利
為申某等人承包經營雙友煤礦提供便利
非法收受分紅款717萬元
近日
高平市法院作出判決
劉某清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經 查
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劉某清承包經營魏莊村雙友煤礦。
2003年1月,劉某清擔任魏莊村村委主任。
2004年2月,煤礦承包合同到期後,劉某清繼續經營煤礦至2005年6月。
2005年初,經高平市陳區鎮魏莊村村兩委會議研究,決定對外承包村辦雙友煤礦。申某決定承包該礦,劉某清表示其經營期間有600多萬元債務,需要申某中標後替他償還,申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3日,申某以680.5萬元中標,並簽訂承包合同。隨後,申某答應不用劉某清出資,仍給予其45%的股份,並要求劉某清提供其礦長證件等相關證件。雙方達成一致後簽訂協議。
2006年初和2008年底,劉某清兩次收到分紅款共計960萬元,扣除申某承包煤礦期間使用劉某清礦長證件和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報酬243萬元,劉某清兩次非法收受申某給予的分紅款717萬元。
法院認為
劉某清利用職務便利,為申某承包經營雙友煤礦提供便利,非法收受分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凍結在案的90萬元予以沒收,對剩餘627萬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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