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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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

胡攪蠻纏不可取,滋事牟利進班房

2018年7月9日,臨澧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王某菊因長年纏訪鬧訪、以進京非訪登記為要挾強行索要財物,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王某菊是臨澧縣停弦渡鎮某村村民。2014年以來,王某菊以反映鄰居向某蘭打掉其牙齒等問題為由,不斷到縣、市、省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違法上訪。在相關部門對其信訪問題給予查證並回復後,王某菊仍無理取鬧,繼續到縣委、縣政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秩序,且拒不服從勸返安排,並以進京非訪登記為要挾,兩次強行向工作人員索要現金,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菊無視社會管理秩序,以實施進京非訪登記、拒不服從勸返安排等手段,強行索要公共財物,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王某菊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小編提示: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力,應當正確、依法行使,有“權”絕不能任性,更不能當成一種牟利的工具,任何藐視法律、以身試法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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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發失實信息石門一男子被依法治安拘留

2018年10月20日,石門縣二都街道雙龍社區居民熊某平利用微信,將一篇標題為“皂市移民維權活動大公開”的嚴重失實帖子,轉發至有500名群成員的“皂市水庫移民群”引發大量轉載,該帖子編造虛假信息,煽動移民非法聚集上訪,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熊某平被石門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後,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公安機關決定減輕處罰。10月26日,石門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項之有關規定,對熊某平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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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

兩居民因擾亂國家機關單位正常工作秩序被拘留

2018年11月21日,鼎城區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非法召集、組織他人到國家相關部委違法越級上訪,嚴重擾亂機關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李某、袁某二人分別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經公安機關查明,鬥姆湖街道紅星社區居民李某和許家橋回維鄉廣成山村村民袁某自2018年8月以來,以曾擔任公辦幼兒園教師,請求相關部門幫其繳納社保、醫保等為由,多次參與違法越級進京上訪。2018年11月20日,李某和袁某二人再次非法召集、組織常德地區的多名幼教上訪人員到國家教育部違法越級上訪,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此,鼎城區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對李某和袁某分別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和七日的處罰。

公安機關在此提醒,通過信訪途徑反映相關問題,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對於違反《條例》規定、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信訪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的有關規定第五條: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示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 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案例1:臨漳縣王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但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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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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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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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某地段某與他人商議,為了向區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金橋客運南站內罷運,致使金橋客運南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客運南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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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繼續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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