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三名“套路貸”人員被判無期徒刑


首例!三名“套路貸”人員被判無期徒刑

庭審現場

騙取72名受害人3200萬,3人被判無期徒刑,實屬罕見。

上週五(11月23日),上海二中院開庭宣判了黃某等11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從2015年起,以黃某、謝某、張某3人為首的兩個詐騙集團以“無抵押貸款”等民間借貸為誘餌,以“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截至案發,兩詐騙集團共騙取72名被害人,騙得總金額約3200萬元。

詐騙72名被害人3200萬,3人被判無期

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集中公開開庭宣判了黃某等11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

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其餘22名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據悉,該案例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截至案發,以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查某、張某等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張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計騙得1800餘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夥同其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黃某、謝某、張某等人預謀後註冊成立借貸公司,下設業務部、財務部、後勤部、催債組等部門,之後3人負責組織、指揮和決策,其餘被告人負責簽訂虛假借條、銀行轉賬、催討錢款等具體事務,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對兩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騙取3200萬,3人被判無期,這個刑罰不可謂不重。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刑法》,顯然上述兩個詐騙團伙的黃某、謝某、張某3名首犯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分工明確,有房、單身者為“優質客戶”

據悉,該詐騙集團有組織有預謀且分工明確。2015年起,黃某、謝某及張某等人從事個人借貸業務,後通過註冊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設業務部、後勤部、網籤部、催債組等部門。

張某、黃某、謝某夥同其他多名被告人,先以“無抵押貸款”為誘餌,再以“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並帶被害人至銀行轉賬,製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借款金額的假象。隨後,再以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使用威脅、恐嚇、上門騷擾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虛高金額還款,或帶至其他犯罪團伙平賬,或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

張某、黃某、謝某等人負責組織、管理和業務洽談,其餘被告人負責看房、走賬、網籤、討債及訴訟等。

據悉,在以黃某、謝某、張某等人為首的兩個犯罪集團裡,受害人多為上海人,其中受害人大多數有三個特徵:有房、單身、信用較差。

“這樣的人一來有房低債,單身的話,房產抵押更容易。第二方面,這類人一般在親戚朋友中也借不到現金。在急於用錢的情況下,他們便會選擇民間借貸。”負責這次庭審的法官張英姿表示,這類人通常會被該詐騙團伙稱為“優質客戶”。

三項罪名嚴懲“套路貸”,5名主犯被判10年以上

上海法院在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上,一直不遺餘力。就在去年末,上海法院首次以搶劫罪等三項罪名嚴懲涉“套路貸”犯罪。

2017年12月15日,上海閔行法院對虞騏等24人涉“套路貸”犯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對24名被告人分別以犯搶劫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有5名主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還責令被告人退賠了被害人經濟損失。

這起案件犯罪金額達近500萬元,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搶劫罪等三項罪名嚴懲涉“套路貸”犯罪。

判決書顯示,24名被告人分別系非法借貸公司人員、非法中介人員及非法討債人員。該案中被害人之一陸某系一名在校大學生,非法中介人員以“談朋友”等手段誘騙其借款,並將其介紹給非法借貸公司,借貸公司又以低利息、無需抵押等引誘陸某,再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房產租賃合同,隨後再通過銀行虛假走賬,刻意製造被害人已獲取高額借款的痕跡。隨後,上述被告人通過製造藉口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帶被告人“平賬”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償還全額虛高借款。部分被告人還專門僱傭人員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毆打另一被害人張某致傷,非法佔有被害人大額錢款。

“套路貸”涉黑,主犯獲刑24年

據券商中國記者不完全統計,關於套路貸案件被判無期徒刑的鮮有之。據可查報道,除了上述案件,發生在最近,判刑較高的一起還是在9月,天津一起“套路貸”涉黑案件,主犯獲刑24年。

9月2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穆某等3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幫助毀滅證據一案。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開庭審理的“套路貸”涉黑案件。據瞭解,案件主犯穆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組織成員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到10個月不等。

據公開報道,案件主犯穆嘉開創了“套路貸”的全新玩法。被害人安某在資金鍊斷裂的情況下接觸到了以穆嘉為首成立的小額貸公司,借款13萬元,約定到期連本帶息償還17萬元。在逾期一天償還後,穆嘉便加收了3萬元的罰息,並讓安某寫了一張68萬元的欠條,如果到期不還款就需要償還68萬元。在安某償還了20萬元的債務之後,穆嘉拿著68萬元的欠款來“索債”。充其量算作是“保證金”的68萬元借條卻成了實際債務。拒不為68萬元欠條買單的安某甚至被穆嘉團隊“挾持”到東北限制了人身自由。

據公安機關披露,主犯穆嘉自2015年起糾集二十多人,先後非法成立多家小額貸款公司,以民間借貸為名,行“套路貸”之實,通過“肆意認定違約”“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等方式,獲取了鉅額經濟利益,涉案金額2300餘萬元,造成多名被害人受傷,被害人及其家屬極度恐懼,不敢舉報、控告,有的甚至變賣房產遠走他鄉。

公安機關最初主要是圍繞“暴力索債”進行偵查,但由於穆嘉犯罪集團符合黑惡勢力四個特徵,所以檢察機關介入後,發現這起案件更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徵。該犯罪集團組織嚴密,內部設有業務部、風控部、催收部和財務部,人員統一食宿和管理。以穆嘉為首的組織成員,採用毆打、關狗籠子等方式來管理內部人員和被害人,為加劇被害人恐懼心理,還購買槍支、頭套、甩棍等作案工具。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並通過自身掌握的被害人家庭住址、親人、單位等信息相威脅,使被害人不敢報警。

上海二中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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