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身份證被冒用辦理信用卡套現!——看路北法院如何判決


警惕!身份證被冒用辦理信用卡套現!——看路北法院如何判決


導讀

身份證丟失未開卡,卻收到銀行催繳欠款通知,銀行認為已盡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到底誰之過錯?

近日,路北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某銀行於2016年7月5日簽訂的《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協議無效。


警惕!身份證被冒用辦理信用卡套現!——看路北法院如何判決


	原告:未辦卡卻收到銀行催繳通知

原告楊某某為北京市豐臺區居民,2016年3月17日出差途中將身份證丟失,2016年3月19日原告在北京市豐臺區某派出所進行了補辦登記。2017年3月原告陸續接到銀行信用卡及各種貸款的催款通知,經查證核實,2016年7月5日他人冒用原告丟失的身份證件在被告某銀行開立了儲蓄賬戶,並以此儲蓄賬戶在線申請了多張信用卡及多筆消費貸款,套取現金多達9.7萬餘元。

原告楊某某認為,其並未申請過辦理銀行儲蓄卡和信用卡,也未申請過任何貸款,現在卻收到被告催繳欠款的通知。原告楊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確認原告與被告2016年7月5日簽訂的《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協議無效,同時要求被告承擔本案交通費等合理費用25000元。

	被告:銀行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針對楊某某的說法,被告某銀行表示,第一,涉案儲蓄賬戶系原告楊某某本人辦理相關手續開立,所以原告主張2016年7月5日與被告簽訂的個人開戶與銀行開戶協議無效不能成立。在被告處存檔的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申請書、結算通計息卡申請表等資料上有楊某某本人的簽字,且申請辦理借記卡時提交的楊某某的身份證與人行居民身份證聯網核查身份信息一致,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第二,原告主張的25000元合理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法院: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所籤服務協議無效

庭審中經原告楊某某申請,法院委託唐山某鑑定中心對《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申請書》、《結算通借記卡申請表》中落款處“楊某某”的簽名字跡是否為楊某某本人書寫進行筆跡鑑定,唐山某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果為:“楊某某”簽名字跡不是楊某某本人所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銀行在開卡時未仔細核對身份證持有人與證件是否一致便辦理了業務,簽名亦非原告楊某某本人所籤,被告提供的《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申請書》、《結算通借記卡申請表》均不是原告楊某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雙方簽訂的《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申請書》無效。而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的費用無法律依據,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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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公民個人身份證丟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冒用辦理銀行信用卡或者貸款等業務,有的還惡意透支、套現、拖欠貸款,證件實際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因此引發了大量糾紛。銀行在辦理業務時要認真仔細核實查驗持證人的身份,以免給銀行帶來相關損失。公民個人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證件,避免個人信息洩露。另外,自今年4月起,中國人民銀行在公安部配合下開展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核查試點工作,掛失或領新證後還用舊證聯網核查系統會進行提示,該項工作的推進對避免這些問題或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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