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撞倒骑行女子,多次碾压并逃逸

面包车撞倒骑行女子,多次碾压并逃逸

近日,广西钦州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起大家热议。据监控显示,一面银色包车与自行车相撞,骑车女子被卷入面包车底,并被拖行十几米,司机停车后下车观望,然后倒车造成了二次碾压,司机逃离现场时造成第3次碾压,女子多处骨折、挫伤、脑震荡。肇事司机被抓后称因害怕,脑袋一片空白,只想逃离现场。事故全程有环卫工人目击,但是却无人上去阻拦。

面包车撞倒骑行女子,多次碾压并逃逸

有网友评论称:之前听过一句话,如果撞人撞残疾,还不如直接撞死,人心真可怕。也有网友评论道:第二次是故意的,这算故意杀人吧?还有网友评论道:第一次碾压属于交通事故,第二次碾压属于故意杀人吧,司机必须判死刑加赔偿。

面包车撞倒骑行女子,多次碾压并逃逸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有三档: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争议最大的是关于“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知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按照刑法理论的观点,应以不救助被害人(不作为)为核心理解与认定“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只要交通肇事后存在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行为人不救助的就属于逃逸,因不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以套以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面包车撞倒骑行女子,多次碾压并逃逸

在广西钦州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只涉及到“逃逸”的情节,并未涉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但是,不论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还是按照刑法理论的观点,该面包车司机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有逃逸的情节。因此,在量刑上应属于第二档量刑情节,即交通运势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司机在交通肇事的现场能够勇敢的停下来,并迅速拨打120,在现场等待救援,则可能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情节所判刑期可是天壤之别。

在这里提醒广大网友几点:1.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切勿逃逸,请冷静下来,迅速拨打120,并在原地等待救援。与自己与伤者都是有益无害,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受伤者的生命健康负责;2.千万不要有撞残不如撞死的心态,因为后面的撞死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而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3.请目击者对伤者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如抓拍肇事车辆车牌、司机,帮助伤者拨打120等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逃逸者最终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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