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墳墓屢次被挖,河南葉縣男子酒後用木棍將毀墳者打死,你怎麼看?

小殭屍修煉成大魔王


合著現在什麼是都能推在“精神病患”四個字身上了?合著得了精神病就不受法律約束了?

我就想問問,叔叔有病,侄子也有病嗎?挖了人家的墳,有一次可以原諒,第二次也忍了……都說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吧!“監護人”這三個字是擺設嗎?你是真的工作忙,還是看著家人好欺負,那祖墳說刨就刨了無所謂?

從前就說了,中國人向來都是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精神,可是不惹事從來都不是怕事。丫這等於其人脖子上屙屎了,毀墳者是受害者?別鬧了!

最倒黴的是被刨祖墳的那家人吧!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這家人或許唯一一個過錯,就是沒把這個不履行監護義務的侄子告上法庭。

這起案子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然而筆者有一個疑問。

如何斷定精神病人馬某是在犯病期間實施的“毀墳”舉動?為何馬某三次犯病都會跑到一家祖墳上進行破壞?徐馬兩家在從前是否有過恩怨?那個作侄子的所謂的“想到哪了就挖”能否作為呈堂證供?

不履行監護責任,說自己的叔叔誰的祖墳都挖,其根本目的是什麼?

這件事如果能夠被私了解決,那一切就都昭然若揭了。

在我看來,這起案件,最倒黴的要數徐家,最討厭的要數馬某,而最令人憤慨的必然是監護人馬根相無疑!

你刨自己祖墳,是你們的家事,這種事情拿出來說話站不住腳,更不是你不履行監護義務,任由叔叔刨別人家祖墳的理由!

一個人的失職,導致另一個人丟了性命,另一家子恐將揹負牢獄之苦——做侄子的,你算個什麼東西!


鑫時空


這真是一場不願意看到的悲劇。


挖人祖墳是對逝者的不敬,也是對生者的不敬。73歲的馬留成,有精神病,無兒無女,靠政府救濟生活。村民們說他性格內向,耳朵有點背。他精通風水,年青時常替人卜卦。馬家和徐家在掘墳前不僅沒有矛盾,還算得上有交情。此案的關鍵點是為什麼七十多歲的人,為什麼會連續三次挖徐家祖墳呢?既然馬留成已逝,還是願逝者安息吧。也許他真的就是一個精神病患者,給這位己逝的老人一些諒解吧。

再說一下馬留成的監護人侄子馬根相,明知馬留成有精神病,在馬留成第一次挖墳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這次悲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少在徐家精神上,財產上的損失做出賠償。

最後說56歲的徐義明。父母的墳被挖,放在誰身上誰也不願意,更何況是接二連三被挖。徐義明酒後的動機,讓人理解。儘管他喝了酒,缺了些理智,但是畢競是把人打死了,這就觸犯了法律。我們也希望,法律能從他也是一個被害者、酒後失手的情理上給些從輕處罰。


短線教官


大實話:挖墳者承擔挖墳的責任,殺人者承擔殺人者的責任。

自家的祖墳在無數人心目中都是非常神聖的存在,可能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你打他,罵他,他都可以忍,但是就是不能傷害他的父母。尤其是當父母過世後,我們對雙親的尊敬便會上升一個等級。而最近在河南葉縣仙台鎮就發生了這麼一起因為祖墳被挖而引起的慘劇。

故事說的是,73歲的馬某被稱患有精神病,父母已經死亡,目前由其侄子作為監護人進行看管,但是,這個馬某平時可是沒閒著,有一個特殊的癖好那就是毀墳。根據其侄子介紹,這個馬某是想到哪兒就毀哪兒,不但挖別人家的墳,自己父母墳也挖。而這次,馬某則是挖了同村人徐某家的祖墳,據徐某家人口述這已經是馬某第三次挖他家的祖墳了,這次實在是忍無可忍,所以才失手將其打死。

這件事其實要從情感和法律兩個方面來說,畢竟,被挖墳這事情感上的傷痛可能要遠超過財產上的損失。

首先,如果單單從法律上來說,毀墳還真的不算是什麼大事,因為在法律上看來,墳墓就是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是要根據其墳墓的價值來判斷罪行的嚴重程度的。而一個普通農戶家的墳,一般不會太值錢,所以,對於馬某挖墳這事法律上真的就是個小事。當然,這裡的挖墳者馬某雖然患有精神病,但是這並不能成為他毀壞別人財務就可以不負責的理由。雖然馬某可能沒有民事賠償能力,但是其監護人也就是他的侄子則是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的,所以,挖墳一事在法律上也就是毀壞他人財物的性質。

然後就徐某打死馬某這件事來說,那就比較嚴重了,雖然徐某本意上可能也就是想著給馬某一些教訓,但是結果卻是馬某被打死。就算是往輕了說,那也是故意傷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就算是不死刑,那肯定也是要重判,並給如果其家屬追究的話,還要賠不少錢。

但是,我們從情感上來說,自家父母的墳墓被他人破壞,並且還是多次破壞,那真的是對自己情感上的最大刺痛了。因此,從情感上來說,徐某在酒後做出這樣的舉動確實也情有可原,畢竟,誰對自己父母的墳墓沒有點特殊的情感呢?雖然我們不提倡封建迷信,但是,對先人的尊敬和信仰還是要有的。

所以,還是希望馬某的侄子能夠理解徐某一家人的苦衷,多多體諒徐某一家,畢竟,祖墳被挖這事放到誰身上也不好受。那麼,大家對這事有什麼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種做法絕不贊同,老一輩的人都說祖墳的風水與位置是影響下一輩人的運氣的,多次刨祖墳不僅打擾到了亡者的安息,且不利於小一輩的人。

先看看事件的經過吧,73歲的馬留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無兒無女,靠著政府的救濟過活,村民說不發瘋是時候還是個正常的老人,馬留成本人也挖過馬留成侄子的父親的墳,甚至於自己父母親的墳,馬留成不僅挖徐家的墳還睡在徐家母親的墳上,這種行為來說是非常不吉利的呢。

這個事件擱在誰的身上都是很晦氣的啊,且56歲的徐義明酒後持木棒打向73歲的馬留成,馬留成因失血過多而亡,警方也已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真的很悲劇的一起事件了 。

馬留成的行為固然可恨,但是徐的做法也是不對的,國家出臺了精神病人做什麼都是無法管制的,應該讓這些人統一關進精神病院而不是這樣讓他們禍害正常的人。


愛在南昌


挖墳本身可以被處以侮辱屍體罪,但本案中因為挖墳者有精神病且年齡75歲,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再說打人者,喝酒、吸毒不是免罪理由,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本案中,打人者具有故意傷害的故意,造成故意傷害的加重結果(致人死亡),因此需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但考慮到,被打死者有挖墳的挑釁行為,判刑時可適當減輕處罰。


五哥200501106


法海一粟認為,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1、關於定罪。從題目及新聞所披露的事實來看,徐義明已經涉嫌犯罪。儘管其行為發生在酒後,但是,根據刑法關於“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徐義明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本案基本事實,徐義明是在被害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挖掘自己母親墳墓時,用木棒擊打被害人並造成死亡後果的,因此,法海一粟認為,本案行為人涉嫌故意傷害犯罪,除非另有證據證明徐義明有殺人的故意。

2、關於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那麼,本案中,該如何量刑呢?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前述規定中,對於故意傷害造成他人死亡的,沒有關於量刑方面的規定。結合本案基本事實,法海一粟認為,本案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內量刑。主要理由在於:一是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被害人挖掘墳墓的行為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而且,被害人幾次三番的挖掘徐義明母親的墳墓,因此,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的事實可以認定。二是這是基於鄰里糾紛而產生的傷害案件。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這才是真男人,挖人祖墳是對逝者的不敬,也是對生者的不敬。咎由自取,對打人者從輕處理,無罪釋放!


胡國偉58


挖墳者雖然精神有病,但他3次去挖同一墓葬,(而且憑原文章顯示,挖墳者且懂風水學),這種精神病應持如何解釋?況且他的家人也沒有起應有監管!

如果說,此人沒有2次3次去挖人家的祖墓,會産生這種後果嗎,答案是肯定的,永遠不會!!

然後打人者當時出於憤恨之心,洩心頭之恨,打幾下出出氣而已,看被打者所打的位子盡在腿部及腹部,頭部要害都無傷痕,主要是流血過多所引起死亡。故從這幾方面來看,打人者不存在故意的行為!


古越齋26246621


我看,應該按過失傷人處理。祖墳被挖,且是多次,當然很生氣,好不容易抓到,打一頓,出出氣,沒想到,把人打死了,且死者過錯在先。怨不了別人。要讓社會和諧,我們糾正矛盾的源頭,讓矛盾從源頭化解,讓整個社會成員遵紀守法,誰挑起事端,誰負主責。


小嘴山人


個人意見,覺得罪不至死,即使是正常人也是如此,何況是一個瘋子。對於挖墳毀墳來說,法律上是有懲罰的,但只是治安處罰,還不沒有達到犯罪級別。除非對屍體侮辱和偷運屍體,那就另當別論,肯定就是犯罪。這些都是針對正常人的,對瘋子神經病並沒有法律效率。可見,打死瘋子,真的可能涉嫌到故意殺人了。別人毀壞墳墓,挖祖墳,有破壞風水之說。但風水之類的東西,是有關封建迷信,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雖然瘋子這樣荒誕不經的行為是相當讓人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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