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老賴”感到“痛”!去年以來,嘉興有16人因拒執犯罪被判刑

N晚報記者 錢姬霞 通訊員 沈羽石

執行難,到底難在哪裡?它的產生有著複雜的社會原因,但是與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甚至不惜觸犯刑法實施拒執犯罪,有著重要的關係。記者從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召開的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讓“老賴”們感到“痛”,我市一直堅持依法打擊拒執犯罪“不手軟”。據統計,僅2017年以來,全市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執犯罪案件48件,判處16件,分別同比上升超過220%和100%。其中,判處實刑10件10人(有期徒刑8件8人、拘役2件2人),緩刑6件6人(有期徒刑緩刑3件3人、拘役緩刑3件3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陳某、盧某欠了尤某500萬元,通過打官司,南湖法院判決確定陳某、盧某應該歸還借款500萬元及利息,可陳某、盧某不履行,於是尤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陳某又逾期未到庭履行義務申報財產,南湖法院對陳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決定。

調查中,法院發現,陳某名下房產均已設定抵押,陳某及盧某名下車輛去向不明,除了在兩人銀行賬戶中扣得5萬餘元,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事情就這麼算了?不可能!果然,法院在進一步的工作中發現陳某隱瞞了其所有的一套紅木傢俱,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這套傢俱價值55萬元,藏於案外人家中。

最終,陳某與尤某達成協議,這套紅木傢俱折價45萬元抵消雙方部分債務。

“偷雞不成蝕把米”,今年6月20日,南湖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之意義:陳某將名貴傢俱藏於案外人家中,企圖逃避法院執行,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典型案例

海寧市某皮革有限公司不履行勞動仲裁調解書確定的支付勞動報酬110萬元的付款義務,劉某友等76人向海寧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該皮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胡某,而實際經營人是楊某。楊某曾將新鴻宇公司所有的800件皮衣轉移至其他公司,但案件執行中,楊某關閉手機,無法聯繫。

於是,海寧法院以楊某、胡某欠薪逃匿,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不久,公安機關將楊某抓獲後,海寧法院也追回了800件皮衣銷售款35萬元。

目前,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楊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典型之意義: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典型案例

不久前,因為買賣合同糾紛,海寧市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在當地一紙訴狀將常州市某包裝有限公司告了。法院受理後,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印刷機、複合機等財產,現場張貼封條和查封公告等。

之後的一段時間,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是,達成協議後的被告卻遲遲未按約付款,原告一氣之下,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院又發現問題了:查封的設備不知所蹤。

原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竟然早已私自將設備轉移到了女兒經營的公司。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陳某歸案,並履行了還款義務。可他沒想到,自己因此還要付出更大的代價:今年8月6日,海寧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之意義:陳某明知其公司財產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處置,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這就構成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記者有話說

誠實守信是基本道德準則,執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每一個被執行人都應該敬畏法律,力誡僥倖心理,切莫以身試法,避免在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同時面臨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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