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丨沂源縣法院發布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來,沂源縣法院提出了“以依法懲戒打擊拒執犯罪為總攬,以點帶面,推動解決執行難工作全面開展”的執行工作思路,在打擊拒執犯罪工作上進行了有益實踐和探索,實現了打擊拒執犯罪的常態化。

典型案例發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9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高某駕駛車輛與自訴人許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賠償問題許某將高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人高某賠償自訴人許某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70727.5元。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丨沂源县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沒有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自訴人許某於2014年5月23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人高某到外地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左右。被告人高某在外地躲避執行,一直未到法院接受調查、履行義務。被告人高某也沒有按規定申報財產,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於2017年1月11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後也沒有履行任何賠償義務。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丨沂源县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經調查,執行期間,被告人高某開立的建設銀行濟南分行的銀行卡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22日交易金額達8萬餘元。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高某及其近親屬與自訴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賠償義務,取得了自訴人的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此案被告人高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持續時間長,且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外出逃避執行,經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被逮捕後,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法院判決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減輕其責任,儘快履行法律義務,否則將會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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