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修改 5000萬以下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段偉朵

本報訊 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投資監管效益,為加快推進鄭州市國家中心城市建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在11月26日召開的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福松就《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做出說明。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2003年頒佈實施,為推進鄭州市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記者梳理發現,此次修改有幾大重點。

現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內容單一或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不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批,直接向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該條修改為:對總投資五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對經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此外,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對總投資一千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審批項目實施方案,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對總投資千萬元及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對此,《決定》規定:“對總投資五千萬元以下項目的審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通過深化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決定》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精神,刪去了關於稽查特派員制度的具體規定,在條例中授權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此外,將監管對象擴大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增加了“失信名單”相關規定,實現監管全覆蓋,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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