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於徵收補償款,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各執一詞,孰是孰非,很難界定。
到底要給被拆遷人多少補償費用,才一能保證被拆遷人滿意,二不會給拆遷方造成超負荷的財政負擔呢?作者丨王金龍律師團隊
拆遷補償到底如何界定?
說到拆遷補償,很多被拆遷人都會覺得憤怒。因為看似拆遷會得到很多錢,但經過數次的程序流轉,到被拆遷人手裡的補償款並不多。尤其在農村,很多被拆遷農民都發現村委會拿到的拆遷補償款遠多於自己的,自己甚至拿不到分文,他們不得不懷疑拆遷補償款是不是被村裡給截留或者貪汙了……
而對於徵收方來說,要補償的被拆遷戶基數太大,每家每戶的拆遷補償費必須控制在一定限度內,要不然根本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啟動整個徵收項目。
因此,對於徵收補償款,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各執一詞,孰是孰非,很難界定。到底要給被拆遷人多少補償費用,才一能保證被拆遷人滿意,二不會給拆遷方造成超負荷的財政負擔呢?
下面有多年徵地拆遷代理經驗的王金龍律師來給您解釋下法律上關於徵地拆遷補償費用的規定。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即使在法律上,也並沒有具體明確到每家每戶該有多少拆遷補償款。因為每個地方的市場環境、拆遷政策以及房屋土地等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法律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在是不能做統一規定的。而法律上給出的補償標準只是統領性標準,是最低限度補償額度範圍的規定。
其次,再具體細分,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徵收補償也是有所卻別的。下面就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徵收拆遷的補償標準分別談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國有土地上,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費用主要是從上述幾方面獲得。被拆遷人對自己補償是否合理的標準,便主要從這幾方面來衡量。
反饋在實踐中,拆遷方最容易、能最大程度折價補償款的地方就是房屋的價值了。對於企業而言,還有停產停業的損失問題。在這兩方面,拆遷方最容易採取的違法操作為強徵強拆、斷水斷電、偷拆逼遷等,還有一個比較棘手的就是在房屋的評估上做手腳。
這些徵收操作都會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補償利益,直接導致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降低和嚴重不合理。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
集體土地相較於國有土地而言,情況更為複雜。而且在國有土地上至少還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可以作為依據,但集體土地上還沒有關於集體土地徵收拆遷的統一法律規定,目前能作為依據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
而在《土地管理法》上,對被拆遷農戶的補償標準規定得更為籠統。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另外,由於《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並不能周延實際發生的徵地拆遷情況,最高法便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簡單點說,就是要求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棚戶區、城中村,可參照國有土地上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很顯然,這些籠統的規定,並不能實質的解決徵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這些規定只能作為界線似的規定。也就是說,徵收方在徵收拆遷的操作過程中,最低限度是不能觸犯到上述規定。
而對於被拆遷人具體的補償標準規定,存在於地方的徵收拆遷補償方案當中。被拆遷人是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查到相關規定的。其實,這是給了徵收方很大的“胡亂”操作空間,被拆遷人因此會遭受很大的損失。
因此,王金龍律師要告訴你的是:如果你感覺到補償不合理,或者徵收拆遷的過程或手段涉及暴力、異常的時候,不要懷疑,此時你的徵收補償一定會有提高的空間。 你需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復議或訴訟,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且速度要快,切勿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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