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了,外嫁女是否也能分到土地徵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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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關於農村拆遷後,出嫁女是否能分到土地徵收款這樣的問題,應該當從以下幾方面來看:

一、對於出嫁後戶口仍在原村集體的出嫁女,仍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正常享受包括參與徵地款分配在內的各項土地權利及其他成員福利;

二、對於出嫁後戶口遷出,但未在婆家參與任何形式的土地利益分配,未加入城鎮社保的出嫁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拆遷過程中仍有權參與徵地補償款分配;

三、對於出嫁後戶口遷出,且在婆家參與了土地利益分配,那麼就不能在參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拆遷過程中的徵地補償利益分配。

在實踐中,通常有部分村集體或村委會幹部成員常常忽視法律法規對出嫁女多種情況的規定,抱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心理,拒絕出嫁女(通常是嫁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人員)參與本村土地權益等村民福利分配,尤其是在集體土地被徵收時,村委會乃至村民大會會將出嫁女排除在徵地補償款分配範圍之外。事實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是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不管村民是否是“出嫁女”,只要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補償對象,條件吻合,就有權參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款的分配,理應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當村委會以自己是出嫁女為由,拒絕自己參與徵地補償款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被侵權出嫁女可以通過起訴村委會侵權來主張自己的權利,達到撤銷既成侵權徵地補償款分配方案、重新依法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效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在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受權行使行政管理行為時,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如出嫁女在徵地補償款分配時被拒之門外,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最後,不管在徵地過程中遭到侵權的農民朋友是不是“出嫁女”,只要認為村委會在徵地補償款分配的過程中存在問題的,都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查詢或要求村委會公開徵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

村委會違法拒不履行相關法律義務的,村民還可以向鄉、民族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舉報,由政府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責令改正。如果政府未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的,農民朋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有被拆遷人正面臨拆遷侵權問題,或在拆遷維權過程中碰了壁,一定要及時向專業拆遷律師進行諮詢,少走彎路,及早維護自己的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助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有任何土地房屋徵收問題可以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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