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和婆婆擁有一塊宅基地,在一個戶口本上,使用權是婆婆的名字,婆婆女兒出嫁後還有繼承權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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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嫁沒有宅基地繼承權,但有權根據孃家地上附著物的價值而爭取分得權益。

首先要弄明白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

關於是否以分戶方式出嫁女取得宅基地。老宅基地是婆婆、兒子兒媳、女兒共有的,婆婆是一戶一宅的家庭代表人,宅基地既不是農民的福利,也不是祖傳固有的財產,而是農民的權益。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只有農民家庭成員到了一定法定年齡,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才能申請宅基地用於建房蓋屋,成家立業,遮風避雨。婆婆的宅基地面積如果不超一戶標準,子女長大,婆婆與其中一個子女及未成年的孫輩為一宅基地使用戶,另一子女無論娶媳或嫁夫則與本村或外村配偶(農業戶口)另申請宅基地建房。如果村集體因規劃拆遷凍結、無空閒地可分、女兒或是嫁往外村、城市,村集體不分給宅基地那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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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農村集體賦予生活在這個土地上的農民,一項最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從這個意義來說,只要你不再生活在這片土地上,你就沒有資格獲得。宅基地的使用人雖然是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法律上他只是這個家庭所有成員的代表罷了,並不是說是歸他一個人所有的。家庭其他成員的權益和這個代表是相同的。

宅基地和地上物的房子,從法律上就是分別對待的。出嫁女有權利繼承父母留下的房子。但對宅基地是否有權繼續使用是另一回事。

以現有的案例來說,是支持宅基地和房屋的不可分割性。即使出嫁女有權繼承一部分房子。通常是把她應得的部分房產作價評估,折現。拿錢走人。房產和宅基地完整的留給繼續在這裡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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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如果只有一兒一女那麼繼承權相等,與兒媳是沒關係的,當兒子繼承一半後,兒媳婦有兒子的一半業權為共同財產,與女兒出不出嫁沒有關係,當然老太太可以立遺囑,找公證處公證有效自己寫的無太大法律效力只能參考,還得花錢筆跡鑑定,那麼你這個就按無遺囑處理的話毫無疑問就是兩個子女各佔一半,沒什麼為什麼法律就這麼定的,這叫平等,你說公不公平不知道,而且你說想老太太活時去變更產權,不好意思女兒也得到場說同意才能變更,不要想太多,是你的終究會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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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集體成員享有資格權和使用權,地面上房屋屬個人財產,可繼承。兒女都有繼承父母財產的同等權利,如果戶口遷出,繼承的財產也只有使用權,一旦房屋受地震等影響損毀不能居住,則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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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屬於遺產,是不可以繼承的。宅基地屬於村集體也就是國家的。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且必須在村集體內部進行分配。女兒嫁出去後主要看戶籍有沒有遷出,戶籍遷出就沒有宅基地分配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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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想問兒子媳婦兒在在基地修的新房子,小姑子之類的有沒有繼承權這個意思?房子的話,她當然可以住,但是地基不可以買賣,只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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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存在繼承,因為不是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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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繼承。

所以,事實上相當於間接地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無論女兒出嫁與否,對父母的財產(包括房子)都擁有無可辯駁的繼承權。

除非婆婆遺囑指定說房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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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集體成員享有資格權和使用權,地面上房屋屬個人財產,可繼承。兒女都有繼承父母財產的同等權利,如果戶口遷出,繼承的財產也只有使用權,一旦房屋受地震等影響損毀不能居住,則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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