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一萬元!柳北一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謀私利被處罰

“看來法律規定可不是開玩笑的,拖延繳納罰款真的是會被追加違納金的。”11月20日上午,在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柳北區北雀路43號香頌公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樊先生,將兩單共

11500元的現金繳款單複印件交到執法人員手上後,如此說道。


罰款一萬元!柳北一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謀私利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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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7月26日,柳北區執法局接到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轉來的市民投訴稱,在北雀路43號香頌公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在業主所有的電梯以及入戶大廳區域投放廣告,並將廣告收入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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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投放廣告


投訴人強調,電梯以及入戶大廳區域已經是納入業主公攤範圍的,應該屬於業主的私人財產,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同意就如此做是不對的。

柳北區城管執法人員趕到該小區後看到,在4棟住宅樓的一樓電梯等候區,均有兩臺白色LCD液晶顯示器播放廣告,經統計,一共有12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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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些正在播放廣告的LCD液晶顯示器設置的區域,均屬於物業共用部位,執法人員依法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下達《調查通知書》。

據受委託前來處理此事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相關負責人樊先生介紹,該公司投放電梯廣告,是與柳州市某廣告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有廣告場地租賃合同的。由於當時屬於交房前期,業主入住率僅為三成左右,所以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討論。

對於業主們普遍關心的LCD液晶顯示器運行所耗電費,以及廣告所產生的租金收益用於何處,樊先生稱,LCD液晶顯示器有單獨的電錶,電費由物業管理公司交付,不會算入小區公攤範圍內。


罰款一萬元!柳北一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謀私利被處罰


至於租金收益,目前暫由物業公司代管,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再討論決定用在小區公共維修設施設備上。

據瞭解,《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違者,由相關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執法人員表示,按照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若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經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否則將受到相應處罰。

為此,經立案調查,10月29日,柳北區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香頌公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處以罰款10000元的處罰,限期十五日內繳納。逾期將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然而,直到11月19日,該物業管理公司才履行柳北區執法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到銀行繳納,此時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5天。

最終,該物業管理公司除了繳納10000元罰款外,還被多繳納了1500元的違納金。

(通訊員:朱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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