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冠軍馬琳再迎勝利,使用了16年的“馬琳”商標終無效

奥运会冠军马琳再迎胜利,使用了16年的“马琳”商标终无效

北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單冠軍及多項世界性乒乓球比賽冠軍馬琳,發現江蘇國星體育器材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等網絡平臺銷售的乒乓球拍系列產品相關廣告中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

2016年7月,馬琳委託律師對國星體育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2016年9月2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2017年9月2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於第3392053號“馬琳MALI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國星體育註冊的“馬琳MALIN”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國星體育不服上述裁定,於2017年11月24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於2018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判決書(2017)京73行初8898號,判決駁回原告江蘇國星體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奥运会冠军马琳再迎胜利,使用了16年的“马琳”商标终无效

案情簡介:

馬琳是我國知名乒乓球運動員,北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單冠軍及多項世界性乒乓球比賽冠軍,在世界範圍內享有極高知名度。

2016年3月,馬琳發現江蘇國星體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星體育)在阿里巴巴等網絡平臺銷售的乒乓球拍系列產品相關廣告中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

2016年7月,馬琳委託律師對國星體育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經調查發現:

1、國星體育於2002年12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將“馬琳MALIN”申請商標註冊並用於公司生產的乒乓球拍系列產品上;

2、國星體育在“阿里巴巴1688.com”工廠店的產品展示中大量使用馬琳肖像及參賽獲獎照片;

3、國星體育網絡銷售客服在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時,告知消費者馬琳同國星體育存在品牌代言關係,誤導消費者。

馬琳於2016年9月2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2017年9月2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於第3392053號“馬琳MALI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國星體育註冊的“馬琳MALIN”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國星體育不服上述裁定,於2017年11月24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於2018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判決書(2017)京73行初8898號,判決駁回原告江蘇國星體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奥运会冠军马琳再迎胜利,使用了16年的“马琳”商标终无效

在第3392053號“馬琳MALIN”商標無效宣告案件審理過程中,2017年6月19日,馬琳委託曲保純律師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肖像權侵權訴訟,該案目前正在審理。

案情焦點問題:

第3392053號“馬琳MALIN”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是否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規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

江蘇國星體育器材有限公司將“馬琳”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乒乓球拍、乒乓球、球拍膠粒、運動球類、棋、體育活動器械商品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已經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一款的規定。裁定“馬琳MALIN”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江蘇國星體育器材有限公司在馬琳作為乒乓球選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基礎上註冊“馬琳MALIN”商標的行為具有攀附的故意。加之國星體育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其球拍包裝袋上

印製有馬琳的照片,且其淘寶網站上刊登有馬琳圖片,銷售過程中採用了“馬琳手寫LOGO”的描述。

此行為明顯存在引導相關公眾誤認馬琳與國星體育公司或其銷售的產品存在一定關聯的故意,使其在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

國星體育公司的上述行為印證了其註冊“馬琳MALIN”商標系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此外,知名人物的姓名等內容如果允許任一市場主體在相關產品上隨意註冊,可能會影響市場經營秩序。

律師點評:

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民商法領域的帝王條款。在商標法領域,誠信原則要求基於正當目註冊和使用商標,不得有違背誠實的商業道德或行業慣例的行為。

本案中,涉案商標(附件一)2002年12月3日申請註冊,2004年5月28日獲准註冊,截止商評委做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2017年9月28日),國星體育

已經使用

奥运会冠军马琳再迎胜利,使用了16年的“马琳”商标终无效

商標達15年之久。

奥运会冠军马琳再迎胜利,使用了16年的“马琳”商标终无效

2002年12月3日國星體育申請註冊商標時,馬琳已經是2000年乒乓球世界盃冠軍及2001年世乒賽男團冠軍、國際乒聯巡迴賽男單男雙冠軍,在乒乓球競技運動中已有較高知名度。

由此可知國星體育主觀上具有攀附馬琳在乒乓球運動競賽中較高知名度的故意。國星體育因其不正當的註冊行為沒有及時得到有效的制止,其越發心存僥倖,在隨後的生產銷售中,未經馬琳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並誤導消費者其與馬琳存在代言關係,使其在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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