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準確理解勞務派遣 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四川省達州市經濟開發區總工會收到了77名農民工遞交的聯名《請求書》,反映達州市C公司拖欠農民工59萬元工資的情況。原來,2015年11月起,達州市A公司將部分業務承包給成都市B公司,隨後B公司與達州市C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C公司派遣77名工人為B公司工作,工人工資由B公司按月支付給C公司,再由C公司,向工人支付,但B公司經營不善,經常不能按時支付工人工資,至2017年底已拖欠工人工資59萬餘元。

【處理結果】

經多次調解,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由A公司代B公司墊支39萬元,由C公司籌措資金20萬元,在經開區總工會主持下,在四天內完成全部59萬元欠薪的發放工作,確保了77名農民工安心返鄉。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同時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C公司是勞務派遣單位,B公司是用工單位,77名工人是被派遣勞動者。B公司經營不善,未能按時付款給C公司,導致工人工資被拖欠,B公司與C公司依法應當就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A公司不是勞務派遣法律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支付工人工資的義務,該公司在最終的調解方案中支出的39萬元,僅是替B公司墊付的款項,如B公司未能及時償還,A公司有權提出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該案的幾點提示:一是《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因此,勞動者如果發現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的情況,就應當警惕自己可能身處勞務派遣法律關係之中。

二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是在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時,考慮到部分勞動者可能會因各種原因遇到暫時沒有用工單位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是勞務派遣法律關係中,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而非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工單位享有依法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但該退回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被退回的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另行派遣。

四是發生爭議後應向誰主張權利?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無論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中一方發生爭議,還是與雙方均發生爭議,都應當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當事人。□宮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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