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重拳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重拳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微信公号发布《鄂尔多斯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快来看看《方案》都有哪些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1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4日

鄂尔多斯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18〕47号)精神,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依法治超,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坚持责任倒查和重奖重罚,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减少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公路桥梁等设施损毁,降低各类交通事故率,确保公路通行安全,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改善路域环境、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8年11月12日开始至2019年2月12日结束。今后,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

四、整治重点

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入口加装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普通干线公路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路警定点联合执法和流动联合执法,农村公路按规定采取限高限宽等措施,实现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从源头到路面的有效管控。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属于市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斯琴毕力格 代市长

常务副组长:金 武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呼 禾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李文忠 副市长

麻永飞 副市长

刘建勋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李 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公室主任

崔永忠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闫永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玉清 东胜区区长

王 兵 达拉特旗旗长

王 枫 准格尔旗代旗长

华瑞峰 伊金霍洛旗旗长

赵飞录 乌审旗代旗长

王羽强 杭锦旗旗长

敖 登 鄂托克旗旗长

布仁其木格 鄂托克前旗旗长

李 冬 康巴什区区长

王 瑞 市财政局局长

杨晓龙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邬建勋 市煤炭局局长

董介中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贺卫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仁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崔永忠兼任,副主任由王水云、邬建勋、赵勇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王水云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货车源头监管

1.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证发放管理及车辆违规生产、改装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开展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加强对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管,同时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定期检查车辆维修企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严把登记、检验管理环节,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标准规定,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注册登记,一经发现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经信、质监部门。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 强化装载源头监管

1.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货运源头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监控设备,检测出场(站)的货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称重放行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车辆装载台账,明确工作人员、装卸人员职责,确保合法装载。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营运货运车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人装载承运货物。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2018年11月30日前货运源头企业100%建立出场管理制度、80%完成检测设备及监控设备的安装。(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货运源头企业)

3.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督全覆盖制度,并对辖区的工矿企业、重点货运站场进行有效巡查,实现巡查、技术监控全覆盖。巡查中发现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4.通过限发“煤票”的方式开展煤炭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运煤车辆超限超载或因超限超载造成运输污染的,对运输源头企业采取停发“煤票”等处罚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局)

(三)强化路面执法

1.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18〕47号)等精神,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标准,组织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联合执法。明确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措施,确保联合执法制度化、常态化。辖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100%实施交警驻站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天数每月不应少于5天,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要及时、有效。(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全面推进辖区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管理,各经营性公路收费企业应加快安装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设备,在2018年11月20日前实现高速公路入口称重设备全覆盖,严禁超限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其它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通行,并及时告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应严打恶意堵塞收费站、暴力闯卡、暴力抗法等非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鄂尔多斯支队、各经营性公路收费企业)

3.合理优化布局全市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根据公路发展的需要,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超限检测站加装交通技术设备规范交通运输秩序的通知》(内交发〔2018〕409号)相关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运行的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4.各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严防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5.认真落实“一超四罚”。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记分外,市交通运输局和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将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等信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抄告制度(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时通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后反馈有关单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四)加快推进科技治超及失信联合惩戒

1.加快推进我市治超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等治超工作新模式。2020年以前,建立完善治理超限超载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自治区“四级运政管理系统”数据的交换共享。(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要求,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并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3.探索研究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安装限载装置限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运输。探索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装载数据实时管理,实现对车辆(号牌、限载标准)、驾驶人、货物品种、装载重量、起运地、送到地等相关信息电子化管理,对超过标准出场出站的货运车辆予以报警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依托各部门现有相关数据,建立非法生产、改装车辆企业以及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站、工矿企业“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倒查

1.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治超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的治超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将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科学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有效落实治超主体责任。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调低次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算。(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本旗区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未有效履行管理或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以及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和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域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严重非法改装和严重超限超载现象,或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重大事故的,严格排查车辆生产、销售、维修、装载、行驶等各个环节中监管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治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各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力度,合力推进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等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执法经费。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超限超载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经费、人员基本支出、执法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基层治超专项经费投入,加大对因路网改造而调整、新增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补助力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建立督查机制。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执法中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十不准”纪律、“五坚持”原则和“八项制度”相关要求,严格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按程序执法并全面公示执法结果。对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鲜活农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频率,严肃处理不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严肃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在收费站、治超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等场所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召开企业、业主、车主座谈会,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宣传,使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深入人心,为推进治超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加强调度分析,协调推进。整治期间,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派出督导组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跟踪督导、限期整改,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台账,做到内容完整、登记准确、分类清晰、方便查询,于每月15日、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统筹审核:温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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