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正常上課期間,學生一下午沒到校學校沒通知家長,在此期間學生髮生意外,學校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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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哭何如一家哭,一人累何如一校累;四季炎寒無所懼,八風不動方可貴!

這些年,因為工作關係,我參與了好幾起學生意外事故之調查、調解、處理。每次都是心力交瘁,無以言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第23號令,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2、前年開春,倒春寒來得太猛,好多人都得了流感。我鎮轄區一所九年一貫制初二一個班級,有多名學生患病。為防止流感擴散,經校委會通過,這個班臨時放假二天。班主任與二位學生家長沒有聯繫上,後來一位學生在回家途中,滑進了一個路邊池塘。

調查中,我們發現池塘離學生家裡,已經不足百米了,平時也總走這條路,只是落了幾天雨,水泥路面沾滿了稀泥,行走中為了避車,才滑進池塘。

3、事後調解過程中,雙方雖然達成了協議。然而孩子離世,對這個家庭所造成之影響,卻讓我們感到難受。家裡老人因此一病不起,不久也辭世了。老人走後,在外務工父母將另一個孩子接到了身邊,把家裡財產全部處置,離開了故土。

真的是:黯然銷魂者,唯別而已矣!況咫尺之間,陰陽兩隔;少年性情,頓時凋落,桃李無言應有淚。

4、在調解中,我們依據實際情況,分成這麼幾種情況來處理:

首先,校內還是校外,這個很是重要,差別很大;

第二,是不是正在上課時段,包括早自習、上午課,下午課,晚自習;

第三,休息時段,包括午休、晚上睡覺;

第四,正常放假時間,有學校是每週休息兩天,有學校是每兩週休息四天;

第五,臨時放假時間,主要是出現公共突發事件。

5、根據實際情況,我們對學校日常安全細則,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首先是,每節課點名,登記;第二,上課老師首問,報告;第三,學校放假離校,由學校電子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家長(或監護人)電子回覆;沒有回覆,則暫緩離校。

6、這麼一來,老師在教學同時,還要負責學生安全事務。無形中就增加了許多工作量,許多老師不理解,甚至有埋怨。

我們便和校委會成員及一些骨幹教師一起,進行協商,並得到家長支持。在一些人流量比較大之時段、地點,組成聯合巡邏隊伍進行疏導。對一些有風險之地理環境,進行提前預防。

7、對於學生,學習時段,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只是成長過程中一個時段。這個時段,對於學生來說學習肯定是最重要,最關鍵。但對於家庭來說,肯定是學生人身安全最重要,也最關鍵。

現在社會是個多元化之社會,學習學得好就學,學不好就想其他辦法。

只要有健康之身體,對於家庭,對於學生,總會有機會,有發展。

8、也許會有人說,一出事,就怪學校,怪老師。家長幹什麼去了,監護人幹什麼去了,誰、誰、誰又幹什麼去了,還有沒有天理,還有沒有良心。

說起來沒錯,聽起來也沒錯。只是人生在世責當盡,少留遺憾存心中。

9、依據問題所說,學校正常上課期間,學生一下午沒到校,學校沒通知家長,在此期間學生髮生意外。不知這種意外,是何種程度之意外,是完全不可逆,還是部分可逆;是完全不可控,還是部分可控。

依據學校正常上課期間,學校沒有通知家長。就這兩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條文,學校有責任,責任大小,如何劃分,則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以上是我個人之觀點,希望對朋友能有所幫助。若有疑問,歡迎到我作品主頁(海峰鄉村題材原創作品)評論處留言,探討。


朋友:看完了,順手關注;是積善之舉,必有福祐!



問題的描述不夠客觀,先把事實真相還原:1.學校正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上課一下午。2.學生一下午未上課,學校與家長之間沒有聯繫。3.就在當天下午學生不在學校期間,發生意外。

逐一分析責任問題:

一,學生髮生意外,在校外,而且可以肯定是未到校而不是到校後又離校,所以可以斷定——與學校沒有關聯,學校不是事件的直接責任人。

二,學校正常上課期間,學生一下午未到校,學校與家長之間沒有聯繫。如果學生要請假,家長應該在上課前與學校聯繫,上課學生未到,也沒有請假,屬於曠課行為,學校有責任與家長溝通,瞭解情況。但是不可能為其曠課行為負責,更不可能為其曠課後所發生的一切負責。

總結:學生曠課,責任在自己,學校沒有盡到通知監管的責任。

學生不在學校期間出現意外,與學校沒有直接關聯,沒有責任。

點評:學校不是無限責任公司,只需要對自己該負的責任負責,不可能對學生的所有行為負責。諸如學生被蚊子叮咬案,放學回家路上溺水案等莫名其妙的讓學校賠償的案件,不要再出現了,以還學校一個安安靜靜的辦學環境。


雨一直在下滴滴答答


教育是我的主業,我再來談談安全責任的問題。

按照題主的描述,學校是有責任的。

學校正常上課,學生一下午沒有到校,這有個是否履行請假手續的問題。

如果學生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孩子下午沒有回校,老師沒有通知家長是正常的,老師不應擔責。

但是,假如學生曠課,一下午沒回校,老師就有責任通知家長。因為學生在校期間,老師有監管責任。


學生髮生意外,是不是因為學校沒有通知家長導致的呢?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私自曠課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學生是主要責任人。

學校沒有通知家長,是管理不到位,屬於監管失職,應負次要責任。

學生無故沒有回校,老師沒有記錄,沒有跟進,沒有通知家長,學校要承擔過錯責任。

所以,現在學校管理越來越規範化,把安全事故防範放在首位。

很多學校嚴抓學生的常規化考勤,每節課都要做好學生遲到曠課的記錄。一旦發現學生曠課,老師第一時間聯繫家長,瞭解學生的動向。

因為學校沒有及時通知家長,學生髮生意外事故,學校是要擔責的。

這也是現在老師難當,壓力山大的一個主要原因。

這沒辦法,做了老師就要承擔這些風險的責任。

老師只能盡職盡責,但求不犯過錯,其他的就聽天由命,看運氣了!

――我是“小李滔滔”,敬請您的關注。


小李滔滔


親歷多種學校安全事件,不請自來。

按題主所描述的情況,學校是有責任的。

學生未到校一般處理程序。

1、每天上課的老師都會點名,不管是第一節上課的老師還是第二節上課老師,都要點名,而且要記錄在案。

2、如發現學生沒到班,首先打電話問班主任,詢問該學生是否請假。

3、如果該學生沒有請假卻沒有到班,這時候當班的老師要打電話給該學生監護人(全班學生家長聯繫方式都會存放在班級),詢問該學生情況。

4、如果該學生正常出門卻沒有到班,這時,該學生家長負責校外尋找。該班老師負責組織校內尋找。

(有需要的話可以調取校門口監控,確定該學生是否進校)

如果老師在規定的時間做規定的事,而且學生在校外發送意外,學校是沒責任的。如果以上的程序老師沒有走清楚,那...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責任界定需讓正規部門來。


匠心獨運的築夢者


首先,題目中有一句說法值得商榷,學生髮生意外的原因不是因為“學校沒通知家長導致”,很可能,“即便通知了家長還會導致”。“導致”的一詞有將意外的原因“全部怪罪到學校”的意味。



1、學校肯定有責任。

學生一下午沒來學校,後來出現意外。學生沒到校,學校沒和家長聯繫,肯定有責任。這中間反應了點名制度不落實,信息反饋不及時等問題,從思想根源上說,是安全意識淡薄所致。倘若學生該到校時老師發現孩子沒來,及時跟家長反應情況,家長就可以及時尋找,就有可能避免意外的發生。

2、學生意外的主因不是學校。

學生出現意外,家長和學校老師都心痛,但要劃分責任的話,學校有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孩子下午沒來學校,不是哪個老師不要他進學校,是他自己的原因。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家長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責任,作為監護人有義務送孩子入學,家長圖省事,讓孩子自己入學,這才讓學生有了自由的空間,才導致意外發生。

3、意外發生在校外,不是學校的管轄範圍,學校即便有責任,在校外的事故責任相對小一些。



學生安全是大事,來不得絲毫的大意,家長不能大意圖省事,老師不能大意圖單純,不然發生事故就是必然。大家說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專注教育,關心孩子成長,歡迎關注!


文軒閣


按照題目的說法學校當然有責任了!

我回答一下您這個假設的問題。與大家一塊探討,興許對同在一線的教師是個提醒。

“學生一下午沒到校,學校沒通知家長導致學生在校外意外死亡”,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按題主表述的這個意思那學校的責任就大了,因為導致學生死亡的原因是學校沒有通知家長。

我想這兩者之間雖然有聯繫,但決不是必然的因果關係。一是學校老師沒有那麼大的法力,二是如果學校老師知道會有這樣的後果,學校寧可全校停課也會通知家長。


學生逃學在校外發生不測,是誰造成的找誰,追究直接責任者。

為了避免因為發生這種事情以後,學校與家長髮生不愉快,起爭執,我覺得學校的班主任老師在發現已經過了到校時間,學生仍未到校,應當及時通知家長,作為家長哪天孩子因故不上學,一定要提前跟老師請假,以免讓逃學的學生鑽空子,從而達到老師家長共同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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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橙黃綠青藍紫518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學生不到校,首先家長要給學校或班主任請假。別扯別的,你孩子一下午不上學,作為家長你如何監護的?

學校三令五申強調請假制度,家長或學生不請假無辜曠課,出事後再推卸自己的責任,更可恥地是誣賴學校或老師監管不力,你咋不反思自己呢?還要臉不?

學校教師或班主任應及時瞭解學生遲到缺勤情況,一經發現及時聯繫該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只要及時聯繫了,學生再出現任何事故都與學校老師無關。

老師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的義務放棄教課而去尋找一個不守紀律的學生。

“學校沒通知家長導致學生髮生意外”這句話本身就有問題,希望以後提問先把話捋順了。自己思想混亂語言不通,你表達的意思能清楚嗎?


田園放歌2


學校正常上課期間,學生沒有履行請假手續,又沒有到校上課,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應當打電話給學生家長,問清楚情況。班主任對學生沒到校上課這一情況,有義務告知家長。

如果是寄宿生,學生一下午沒有上課而老師對學生不聞不問,導致學生髮生意外,學校應當負全責。因為寄宿生吃住都在學校,正常上課期間學生的安全監護責任是在學校的,家長根本不會考慮學生會不會外出,是不是在學校正常上課。只有學校打電話通知家長學生在校有某種情況時,家長才會知道學生在校的情況。

如果是走讀生,學生沒有請假又沒到校上課,班主任也應當打電話告訴家長學生沒有到校學習的情況,這樣便於家校互通,學校和家長都能做到時時瞭解和掌握學生的動向,以免發生意外事故。學生一下午沒到校上課,學生又沒告知家長,學生髮生了意外,班主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要看問題的嚴重程度和具體情況而定。



但,事故的發生主要原因是學生不按時到校上課造成的,不是因為學校沒告知家長導致的。事故發生是在校外,老師應及時通知家長學生沒有到校的情況,家長如果及時採取措施,可能事故不會發生,但主要原因是學生不遵守紀律,沒按時到校上課,是在校外發生的事故,和老師通不通知家長沒必然聯繫。


春日蒼穹


題主的這個問題有問題:學校沒有通知家長不是導致學生髮生意外的直接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所以學校即便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部分責任,另外,這個學生的班主任也可能會受到懲罰或者處分。

老師都不願意當班主任,原因是班主任工作不僅工作瑣碎,而且還要承擔很多責任,關鍵班主任既不是學管理學出身,又不是學法律出身,一個師範畢業生,就可能要當班主任,你賦予了他太多責任,要求他知道的太多了,而現實中班主任不可能什麼都懂,什麼都清楚,尤其是對法律條文,更何況很多條文對班主任的權利和義務表述的不明不白,所以,班主任只能憑著經驗和運氣在工作,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班主任往往會被來出來”墊背“!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相關規定吧!對於這個事件責任認定主要參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情況下,學校沒有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通過這一條規定來看,如果這個學校是走讀制學校,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發生意外,學校不承擔責任;如果是上課期間學生擅自離校導致的事故,學校也不承擔責任!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學生沒到校,學校沒有通知家長,那麼學校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因為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校責任事故是指由於學校有故意或過失(疏忽大意或存有僥倖心理),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在第(十一)條: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也就是說,如果學生沒有上課,也沒有請假,老師沒有發現或者發現了沒有與家長聯繫,詢問原因,從而讓家長失去了尋找孩子或者制止意外發生的最佳時機,雖然不是造成孩子發生意外的直接原因,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過錯的,所以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所以,有經驗的班主任都是每天在幾個時間節點要去教室親自看看學生是否到齊,如果沒有到齊,都要第一時間給家長打電話,即便是打不通,只要打了,也屬於告知家長了,可以保護自己。

但是,現實中為何很多班主任遇到這種情況不打電話告知家長呢?主要原因有一下幾個方面:

1、班主任安全意識淡薄;

2、學校管理不明確,比如在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同時有課時,學生缺課的告知責任屬於班主任還是任課教師?往往時班主任管不著,任課教師不去管導致的。

3、個別學生三番五次的遲到和違紀的麻痺作用。

4、還有一種讓班主任很無語的情況,就是家長的不配合:比如有學生一節課或者一下午沒到,班主任心急火燎的打電話給家長,家長可能會輕描淡寫的回答一句:哦,孩子不舒服了,甚至時孩子去他七大姑八大姨家喝喜酒去了。

這樣的家長,班主任遇到的多了,自然安全意識也就淡薄了。

所以,我認為,有關部門是不是應該出臺這麼一項規定:學生不到校,家長必須想辦法告知老師,而不是老師想辦法通知家長;如果家長不告知老師,出了事情由家長負責,而不是完全推個老師!這樣的話,可以避免一些無意義的曠課對老師的影響,也有助於老師及時發現學生意外的發生。

我是”贏在高三“,致力於教育和教學工作,歡迎關注!


贏在高三


從教育管理的角度,學校肯定具有管理不善的責任,相應的班主任應該受到一定的處理,比如誡勉談話。

從法律的角度講,學校沒有責任,因為,在法律上,責任是指與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也就是“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後果的邏輯關係。”

學生髮生意外,是什麼意外,是什麼因素引發的意外,只有找到具體的原因,才能進一步判別。

總之,不能因為是學生,一旦發生任何意外,都要找學校的麻煩,都認為是學校的責任這樣一來,學校就成為了“無限責任公司”,於法無據,於理不符,於情不和。

作為學校也好,教師也好,也需要站在一切為了學生的高度,細心做好本職工作,畢竟,學生沒到學校,教師竟然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沒及時與家長聯繫,工作確實是存在失職的,造成嚴重後果,甚至是可以以度只追究就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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