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執行異議之訴?

鄭金海真實的自己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經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進行初步審查和處理,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請求執行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爭議而提起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執行異議之訴作出了規定,但並沒有對執行異議之訴在具體操作層面作出詳細規定。對此,2015年2月4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民訴法解釋》”)用了13個條文對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條件、訴訟參與人的列位、具體程序和處理結果做了專門規定。

一、受理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民訴法解釋》按照兩類申請主體分別規定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二、訴訟參與人的列位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中主要訴訟參與人按照以下幾種情形列位:

情形一: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

情形二: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

三、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

1、管轄法院和立案審查

根據《民訴法解釋》,執行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適用的訴訟程序

由於執行異議之訴是因為案外人和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爭議在執行程序中沒有得到解決而產生的後續救濟途徑,所以案外人和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爭議而提起的訴訟不屬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簡易程序。《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3、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執行標的的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四、人民法院的處理結果

另外,《民訴法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即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

五、執行異議之訴與虛假訴訟的銜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刁曉民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後,由法院執行裁判庭裁決後,一方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也可以向原法院審監庭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也是一種訴訟。


保衛釣魚島67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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