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單獨向雙方當事人瞭解各自觀點等案件情況嗎?

峰頂山腳下的


單獨詢問,確實違反民事訴訟的公開原則、辯論原則,容易引起偏聽偏信,先入為主。

但實踐中,單獨詢問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仍然可以。



1.不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

如程序性告知、訴訟指引如法定監護人的變更,明確訴訟請求等。

這類詢問不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只便於審判工作的進行。



2.涉及實體權利

原則上,以雙方到庭陳述為主要方式,以單獨詢問為例外。

為保障查清案件事實,又提高審理效率,實踐中會出現單獨詢問的情況。

保障公正的方法:製作詢問筆錄,兩人同時詢問,入卷歸檔備查等。

如果影響關鍵事實認定,則需要組織雙方質證,聽取對方的辯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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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閒譚


可以。在法律上,能以證據證明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但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有區別的。不同的證據證明出不同的法律事實,而本質上客觀事實只有一個。但是因為時間的不可逆轉性,客觀事實是不可恢復的。法官向當事人瞭解情況,是為了儘可能還原客觀事實。

舉個例子說,你借現金給別人,是現金給的,當時就你兩個人在場,朋友之間不好意思打借條,因為你面子軟,他說還給你的,他沒還你又不好意思討。最後鬧到法庭,可能你證據不足,對方又耍賴。法官想了解到底是怎麼回事。你證據證明的就是法律事實,因為你的證據不足,法律上只能說你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你的主張。法官想了解的是客觀事實,你到底有沒有借錢他。

在案件中,即便案件輸了,也要輸得理直氣壯,讓法官同情你。因為我們需要的是還原客觀事實。律師是專業人士,會利用技巧讓自己在法律事實上佔優,獲得勝訴,但真相只有當事人清楚,如果勝訴的案件和客觀事實不符,當事人就會罵律師和法官了。但是,法律只能講證據,沒有證據誰都不敢判你贏,沒有直接證據,就大量收集間接證據,通過邏輯分析,使證據串聯起來,儘量還原客觀事實。


熊大狀普法匯


法官是可以向雙方當事人瞭解案情及各自觀點的。

特別是在疑難複雜案件中,如果證據不利於判決(寫判決書也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法官就會向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

調解的基礎當然需要了解兩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調解存在一定的技巧,有代理人一方因擅長證據及法律方面的知識,會稍佔優勢。


台州林律師


不可以!在訴訟期間,法官私下單獨與原,被吿會面,不是在給人非議的理由嗎?你們會面的照片到了紀律檢查委員會,會怎麼樣?由於你們所說的即便是事實,也會在法庭上被對方律師打成“孤證”不足採信。法官將面臨著什麼?法官會那麼傻嘛!法官只有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才可以與雙方分別會談。而這僅只是針對民事,刑事案件在訴訟期間,法官,檢控,雙方證人和辯方律師均不得私下單獨會面,一經發現,將會被認定為,妨礙司法公正。


嗨嗨希


權比法大,幹什麼事情都可以,有保護傘就行。法官開車到當時人家小區約當事人出去,談辭掉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請到咖啡館談,檢查手機,怕錄音。最後還是不能閱卷,審前案卷與審理案卷審後複印的案卷都不一樣,證據被篡改,調換,隱藏兩級法院,枉法裁判。


xinfang3


即使法律允許,人品高尚,也不贊成單獨見當事人!對雙方負責的避嫌為其一,不為不良者違規開先河為其二。世風差弊大幹利!

就算法官知道你是冤的,沒證據有用嗎?


手機用戶3997146082


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單獨瞭解情況,最後要看誰有“理”或是誰的“禮”重!這是社會的現實!


Yikesong1


按法律來說可以,但是這裡面有很大貓膩建議不拒絕不接受的態度,基本就是讓雙方讓一步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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