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为啥案子还没有动静?为什么你们还没给我搞到钱?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让我提供线索?我不管,这是你们法院的事,案子给你们法院,我只找你们,你们搞不到就是你们不作为!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找不到人?没有财产?你们可是万能法院啊!你们有没有认真在做事?是不是收好处费了?我要举报你们!!

. . . . . .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我们的执行工作日常总是收到这样那样的来电质问!

仿佛每一个申请执行人心里都有这样一个套路!

向法院申请执行=必能获得执行款

我拿不到执行款=执行不作为/有猫腻/......反正就是法院的错

然后事实是

在“执行不能”的执行案件中

每一个不淡定的申请执行人背后都有一个委屈的执行员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因为他们也为执行案件奔波劳累、穷尽执行手段

但是找不到人、找不到财产线索

他们也很无奈啊!!

tips: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没有明确区分开“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个概念,导致部分当事人面对“执行不能”时,片面地认为生效判决成了“法律白条”,从而质疑法院执行不力。

所以我们今天我们来化解这个误会

讲一讲“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故事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那什么是“执行难”?

什么又是“执行不能”呢?

“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存在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来讲,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so...“有财产”和“无财产”是这两者间一个重要权衡因素

也就是说↓↓↓

“执行难”≠“执行不能”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01

执行难

张某和王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给张某。后因王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在外欠账过多,案发前已经将财产进行了处理,其本人躲在外地逃避执行,下落不明,经法院调查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执行难。

02

执行不能

华某驾驶摩托车将路边的吴某撞倒致吴某伤残,法院判决华某赔偿吴某20万元。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经调查,华某系普通农民,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一直未婚,家中父母均患病不能工作,一家三口挤在农村破旧住房里,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华某无履行能力,案件陷入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案件,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诚信,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执行案件也会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在执行过程中,很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手段、想尽各种办法规避法院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权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是对抗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不应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让我们来连线一下前线。。↓↓↓

REC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近日,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在华容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1月,华容法院以(2014)华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冯某向谭某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5505.01元(包括已支付的31500元)。2014年4月底,因冯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日,冯某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天,同年7月16日,冯某向谭某支付3万元赔偿款,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适当减少赔偿款,剩余赔偿款10万元冯某在三年内支付完毕,每半年需支付一次。

2015年10月,冯某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华容至广州从事个体经营,法院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冯某亲属联系冯某,冯某均未履行赔偿义务,至2018年5月,冯某向其亲友偿还债务4万余元,另留存了3万元现金作为家庭备用资金,但拒不支付谭某的赔偿款。

2018年5月8日,冯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5月10日通过亲友向法院交付剩余赔偿款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冯某到案后的坦白、悔罪情况,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抓“老赖”

发布“失信黑名单”

查财产线索

法院执行干警们

东奔西走、早出晚归

全力破解“执行难”

我们是认真的!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供稿 | 刘蕾、杨友力

审核 | 胡四清、杨友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