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公安局延期移送,檢察院可出具檢察建議嗎?該怎麼辦?

柳暗花明1102


刑事訴訟過程中,三個辦案機關,偵查機關基本不存在超期情況。

為什麼?因為偵查機關的偵查期限是比較剛性的,只有幾種特殊情況下才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重新計算期限,而這幾種情形法律也規定的比較嚴格,更為重要的是它後面還跟著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偵察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和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都可以對它的偵查期限進行監督。是否超期,很容易就能計算出來,這點和法院不同。法院的超期很多隻能算是隱性的,它可以延期或者中止、重新計算的理由比較多。

刑事訴訟中的超期是比較嚴重的。

無論是哪個辦案機關,沒有特殊情況都不敢,也不可能明顯的超期。超期的話,輕則追究辦案責任,造成不利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都有可能。沒有哪個清醒的辦案人員會在這個上面犯錯誤,太低級也太容易被發現,而且系統會記錄的清清楚楚,明確無誤。

如果真的有提問者所講的情形發生,且沒有法定的幾種不計算羈押期限或重新計算期限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就此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這個還是有比較大的作用,偵查機關一般都會馬上改正。如果不改正,又無法說明合法理由的,那麼檢察機關可以將相關情形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由上一級檢察機關向同級偵查機關發出相關法律文書,要求改正。也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相關情況,進行監督調查。

不過,就我個人所瞭解的,沒有任何一個執法單位會置檢察機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於不顧的,基本上是馬上改正並說明相關情況的。

而且,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有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對羈押在相關場所的被羈押人員的相關訴訟權利進行監督保障,超期羈押是嚴重損害被羈押人權利的情形,如果有辦案機關有此類情形,他們一定會進行監督的。


塵光的聊齋


補充偵查每次不超過一個月,不能延期

首先要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檢察院將案件把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的案件材料後,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過程中,檢察院如果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其他的遺漏罪行、遺漏的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按照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工作,不得超期。

檢察建議是針對還未發生的苗頭性問題

所謂檢察建議,是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認為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等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的不規範問題,需要改進的地方提出建議。所以我認為,如果公安機關出現辦案期限超期問題的苗頭或傾向,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檢察建議。同時,如果檢查建議被接受或切實改正了相關問題,效果顯著的,檢察官可以受到相關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但是如果真的確確實實已經發生了超期的問題,檢察院應該直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更合理,更有效。

如果真實發生了補充偵查超期,《糾正違法通知書》更有效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補充偵查超過一個月,既沒有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也沒有撤銷案件,並通知檢察院,就屬於違反辦案期限規定,這就不是苗頭性問題,不是檢察建議能解決的。

如果情節較輕,可以由檢察人員以口頭的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意見。如果說情節較重,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之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構成犯罪,還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偵查機關的回覆,監督落實情況;沒有回覆的,應當督促偵查機關回復。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公安機關接受的,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並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之後,應該迅速將案件補充偵查超期的原因回覆檢察院,同時應該依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民警責任。比如撤職、調離崗位、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等等。

精神病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

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鑑定,這不計入辦案期限,如果因此出現超出一個月辦案期限的問題,也是符合法律規定。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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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回補充偵查,題主所述的情況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二是退回補充偵查後公安機關不依該期限移送,檢察院怎麼辦?

刑事訴訟的期限問題,刑事訴訟法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重要體現,也即意味著,超期辦案是違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的,並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因此從法律關於期限的規定可知,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要嚴格遵守補充偵查期限的規定。

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充偵查期限不超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如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則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須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依期限移送,偵查超期,檢察院應當如何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情形的,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檢察法律文書,是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公安機關偵查超期,即是即有可能存在違法情形,依照上述相關規定,應當由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在此對比一下檢察建議書與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區別,從性質上看,檢察建議書主要是針對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出現問題和漏洞,或者發現法院判決確有錯誤,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建議或者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的非訴訟法律文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檢察院針對其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偵查、審判、執行等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行為的非訴訟法律文書。

從適用上看,檢察建議書除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外,其適用範圍是司法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團體、社會團體、行政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書作為訴訟監督法律文書的一種,一般只在訴訟程序中適用,適用於偵查、審判、執行機關。

綜上,若是退回補充偵查出現延遲移送問題時,應認定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檢察院出具的應是《糾正違法通知書》。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廣東興功律所


依我之見:公安機關在‘’退查期間因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

為什麼‘’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發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呢?下邊本人試從法律規定與檢察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的,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時是否精神狀態正常丶聽取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申請需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再比如職務犯罪中對於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數額認定與犯罪嫌疑人應得收入相互交織,必須通過‘’司法會計鑑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額應當認定犯罪,哪些應數合法收益應予減除,再比如故意傷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對於傷情結論的傷情等級的‘’法醫學傷情鑑定‘’當事人雙方也意見分歧嚴重,再比如查處‘’毒品犯罪‘’案件中,對於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採樣定性鑑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須鑑定而未鑑定的,……總之,審查起訴中如因證據核實中確有必要進行司法丶專業鑑定的,為保證案件的事實丶證據丶法律的正確實施處理,該鑑定的,必須鑑定。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案件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是依法在補查期間依法延期的,那就無可厚非。

二,再說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對公安的偵查活動丶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對違法的偵查丶審判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所在,而對於公安機關違法偵查行為的監督糾正,檢察機關一般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以商量的語氣發出‘’檢察建議‘’的方式來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就本案例而言,情況不明,如果是例舉中需要在補充偵查中進行司法鑑定呢?檢察機關是不能以監督之名去幹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的。

綜上所析:本案例中檢察機關不能因‘’補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機關發出糾錯的‘’檢察建議。‘’


唐先明75443043


公安局不能延期,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退回補充偵查不能超過二次。這是巜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


SirJanzen


可以退回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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