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律師解讀: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相關問題探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由此法條可知,股東出資認繳制系現行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股東可以依法分期繳納出資。

另根據我國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司法解釋確定了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後果,包括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及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實務中常有股東和公司約定較長的認繳出資期限,使得股東可以以出資期限未到期為由不履行出資義務,逃避公司債務。此種情況下,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原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芙蓉律師解讀: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相關問題探討


實踐中,不支持債權人關於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理由如下:

1、從公司法股東認繳制度的設立初衷來看,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依法獲得分期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護,此法條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和激發市場活力的立法原意,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商業風險,在債權人應當預見的範圍內,在無證據顯示股東存在欺詐或者其他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東放棄期限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並不符合股東出資認繳制度的設立初衷。

2、從公司自治的角度出發,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和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此規定乃商事領域公司高度自治的體現。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是其法定權利也是公司和股東雙方合意的約定,即使公司內部約定不得侵害外部債權人利益,對於債務得不到清償的公司債權人也不得直接要求出資未到期的股東加速到期。

面對此問題可以參考的解決方案有:

1、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即在公司確實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情況下,為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申請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後再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2、從公司主觀惡性角度出發,若公司或公司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具有逃避公司債務的主觀惡性,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以公司惡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逃避債務為由,提起撤銷權之訴。

3、實務中也會出現股東在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情況下轉讓股權於第三人,第三人本身缺乏繼續履行出資能力。因原股東在認繳期限屆滿前未繳納出資是合法的,也就不存在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那麼股權轉讓後認繳期限屆滿時,認繳額即應由受讓股東實繳並承擔相應責任,若原股東和受讓股東已完成法定的轉讓程序,辦理了工商登記及公司章程的變更,則轉讓股權行為具有合法的商事外觀效應,具有公示公信力,原股東對公司不再負有補足出資義務,對公司的債務當然也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時若受讓股東缺乏一定的履行出資能力,導致公司無法清償債權人債務。建議債權人著重從原股東和受讓股東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性角度進行分析,若二人具有惡意串通的主觀惡性,則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認定受讓股權協議無效。

綜上,在實務中遇到股東通過與公司約定較長的出資期限來逃避出資義務,以致逃避公司債務,若公司確出現破產情況,債權人可收集公司破產證據,申請公司破產;若公司未出現破產情況且公司惡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長股東出資期限,拖延履行公司債務,則債權人可以依合同法行使撤銷權;若股東在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轉讓股權於無履行出資能力第三人,逃避公司債務,債權人可從雙方主觀惡性出發,依合同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陳平凡 王寧 來源:法制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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