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被人推倒還是自己摔傷?

三米高臺、一人跌落、二級輕傷,被害人說自己是被推下去的,嫌疑人卻說對方是自己掉下去的。為弄清案件真相,檢察官三赴案發現場調查並開展偵查實驗,一直狡辯的被告人最終當庭認罪。

2018年3月17日下午6時許,龐某的妻子胡某見兩個兔籠堵在公共過道上,不便通行,就順手將籠子挪開。鄰居柳某發現有人動了自己的籠子,找胡某理論起來。雙方的爭執由口角互罵漸漸升級為動手推搡,在屋內聽到動靜的龐某也加入拉扯。其間,龐某將一隻籠子推下過道旁的樓梯。讓龐某沒想到的是,他剛一起身,柳某竟從背後推了他。

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以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其移送至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

“我沒推他。他拿木箱過來打我,自己滑到了過道邊的土坎上。他自己從土坎跳下公路摔傷的。”武昌區檢察院檢察官何偉提審柳某時,柳某辯稱。

而龐某的陳述卻是,他是被柳某推下過道的。

當事雙方各執一詞,為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強證據,何偉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建議擴大證據收集範圍。其間,何偉兩次前往案發現場調查。她發現,龐某跌落的地方在公路邊,從過道邊緣到路面是一個3.8米高的兩級陡坡,第一段高1.5米,第二段高2.3米,兩段陡坡之間確有個土坎。結合案情,何偉認為,弄清被害人從過道邊緣掉下土坎後,是否存在因慣性跌落公路的可能性是該案關鍵。

為此,她向公安機關提出開展偵查實驗的建議,並第三次來到案發現場全程參與實驗,聯合技術部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多次實驗表明,在案發條件下,模擬嫌疑人使用雙手在非充分發力的情況下推實驗對象的後腰部,極易造成實驗對象跌落至土坎上;而且,因土坎寬度和坡度不足以阻擋實驗對象下落的慣性,也極易造成其在著地後因慣性跌落公路。

與此同時,通過對公安機關新收集的證據、柳某就醫原始記錄等材料的分析,何偉進一步戳穿了柳某關於龐某在打他時不慎跌落的辯解:“案發後,柳某臉部神態正常,無受傷跡象,而且病歷中記錄的受傷時間在22點前後,此時離雙方爭執已相隔三四個小時。”

充實證據後,2018年8月22日,武昌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將柳某訴至法院。開庭時,面對紮實的證據和檢察官的有力指控,柳某終於當庭認罪悔罪。

經法院主持調解,柳某自願向龐某賠償了各項經濟損失7萬元,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鑑於案件系民間矛盾引發,犯罪情節輕微,柳某又系初犯且已認罪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於近日依法判決免予其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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