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發獎勵金?不存在的

誤發獎勵金?不存在的

今天,股權君要給大家講一個公司堅定認為自己誤發獎勵金,被法院打臉的案例。快來看看吧!

續約並獲得股權激勵

周豔霞自2010年7月起就進入了國際傳媒公司擔任招商中心主任助理。2016年1月在其勞動合同到期後,國際傳媒公司又在3月聘任周豔霞為副總經理,聘期一年,雙方正式訂立了聘用勞動合同。隨後,雙方又簽訂了《服務期協議》,約定:“為了提高周豔霞的工作能力,使其能更好地為公司服務,作為長期人力資源投資,公司決定對其進行股權激勵”。

國際傳媒公司的《企業高管股權激勵方案》規定:“……第二條股權獎勵按照每年產生利潤的20%來分紅,激勵對象享有利潤的3%。第三條服務期約定激勵對象在接受本公司的股權獎勵前已經在本公司服務滿二年以上,並且在持股後必須再為本公司服務至少三年。……第五條激勵對象應遵守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服務期協議》,在服務期內,應全職為公司服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損害公司利益,不得從事任何兼職,服務期結束前不離開公司(因病、傷、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工作除外)。違約及收回激勵對象在服務期內嚴重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相關規定的。……”

不續約的後續風波

2016年11月25日,國際傳媒公司向周豔霞出具了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通知書。

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6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並且在2017年1月,國際傳媒公司向周豔霞出具了經濟補確認單,表示:

1.在雙方完成一切交接手續後,公司將給其清算所有工資;

2.2016年的提成獎勵按公司規定發放;

3.周豔霞需先退還2016年3月誤發的2015年副總級期權獎勵283,500元,然後公司會再按照實際情況發放2016年的期權獎。

陸續收到不續約通知書及經濟補確認單後,周豔霞和其家人對公司的此決定十分不滿,其丈夫還多次在國際傳媒公司承辦的各種會議上公然鬧事給妻子討公道。周豔霞也拒絕返還283,500元的款項。

訴至法院

雙方因此發生了爭議。後國際傳媒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依據《服務期協議》和《企業高管股權激勵方案》,周豔霞是無權享受2015年的股權激勵的。由於是付款安排錯誤,誤給周豔霞發放了該筆獎勵金,因此要求法院判決周豔霞返還2015年度期權獎勵金283,500元。而周豔霞認為該筆獎勵金是獎金性質,是因為自己的業績出色,所以在2016年3月16日將獎勵書面化之後發放了2015年度的獎金,且該獎勵金是通過國際傳媒公司的正規財務流程發放,因此並不存在錯誤發放的情況。

最終,法院判決周豔霞無需返還該筆獎勵金。

明律師點評

本案例的爭議焦點在於:周豔霞是否應當返還國際傳媒公司2015年度期權獎勵金283,500元。

根據國際傳媒公司和周豔霞在《服務期協議》中的約定:周豔霞依據《企業高管股權激勵方案》享有股權獎勵,期權獎勵金實際是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獎勵金。因此本案所涉期權獎勵金實為獎金,並不完全等同於服務期協議中的股權獎勵。作為獎金,國際傳媒公司有權依據員工各方面的表現及雙方的約定或規章制度的規定等酌情予以發放。鑑於國際傳媒公司已在2016年3月24日發放周豔霞2015年度期權獎勵金283,500元,且獎金的發放已經過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執行董事的簽字確認,故不存在誤發情形。因此,國際傳媒公司不能要求周豔霞返還2015年度期權獎勵金。

誤發獎勵金?不存在的

大傢伙可是明白了?我是股權君,我們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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